[新聞] 沒確認保戶保費來源! 合庫人壽遭罰300萬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1-24 22:38:34
1.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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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inance.ettoday.net/news/1861904#ixzz6eisVyKBm
2.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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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庫人壽遭罰300萬台幣。(圖/記者陳依旻攝)
記者陳依旻/台北報導
金管會今(24)日對合庫人壽開罰300萬。原因是該公司從保單借款至核保作業的過程中
,僅相信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及保戶告知的資金來源為存款、薪資或獎金,未落實查證保
戶保費來源實為該公司的保單借款。
金管會指出,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另因相關缺失涉及合庫銀行
,缺失事實明確,分別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項核處合庫人壽罰鍰300萬元整,以及依同
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4項糾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2款,罰合庫銀行180
萬元整。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除了前面的「玉山金控」屬下銀行被罰案件之外,今天還有「保單管理不當」而受到處分
的事情。
而根據裁處說明全文:
一、合庫人壽:
(一)對於由銀行通路同一業務員送件辦理保單借款及購買新保單,該公司從保單借款至核
保作業之過程中,僅相信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及保戶告知之資金來源為存款、薪資或獎金,
未落實查證保戶保費來源實為該公司之保單借款,對於保戶以持續(高達4次)保單借款再
購買另一張投資型保單,未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有未確實評估保戶保險需求及商
品適合度,亦未確實要求招攬通路及其業務員遵守法令,或建立相關監控機制,核與保險
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2目、第7條
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電話行銷及不承保照會通知作業,有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達申領身
心障礙手冊程度疾病(如雙目失明)者,列為防癌險、壽險等商品拒保項目,未確實評估是
否得以批註除外後予以承保之可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
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之招攬品質控管作業,對於申訴有要保書簽署之業務
員非為招攬業務員,或屬於2人以上共同招攬之案件有未確實瞭解招攬過程之妥適性,並
進行後續查處,對於申訴案件控管及後續處理機制有欠完備,以及事後未將上述招攬爭議
、業務員管理不良及未遵循法令等納入績效考核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
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1目、第2項第1款及第17條規
定不符。
(四)查該公司尚有保險商品佣獎訂定、銷售話術、旅行平安險之招攬及核保流程執行、投
資型保險上架前審查機制及連結投資標的銷售後定期檢視機制,以及資訊安全作業之管理
作業欠妥等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合庫銀行:
對於保戶以保單借款再購買投資型保單之循環財務槓桿方式擴張信用,且辦理保單借款之
業務員與招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卻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費來源,有未落實
執行確認消費者對保險商品之適合度情事,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
管理規則第49條第24款、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
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2條、第10條第4款規定不符。
三、其他說明事項:
(一)金管會呼籲,保險業、銀行兼營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在招攬保險商品時,應確認
消費者的需求及適合度,告知保戶購買商品之特性及相關風險注意事項,需確實瞭解客戶
及商品適合度,不得勸誘客戶解除或終止契約,或以貸款、保險單借款繳交保險費之情事。
(二)保險業對身心障礙者之招攬及核保作業,不應有不公平之對待,保險業應詳實評估客
戶健康狀況、財務能力等,並應要求招攬及核保人員不得有僅因客戶為身心障礙者即拒絕
送件或拒絕承保之情事。
看來,合庫金(5880)屬下的子公司是拿準部分消費者不看清楚細則的弱點,而行此類不
合法之舉止吧?殊不知,未來是否還會有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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