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同公司:表決權存在與否 屬於民事私權

作者: cycling (來咬我啊笨蛋)   2020-06-30 21:26:28
1.原文連結: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213670
2.原文內容:
〔記者李靚慧/台北報導〕大同公司贏得董事改選,卻引發主管機關的強烈不滿,大同公
司晚間說明,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屬於民事私權,非行政裁決事項,與市場派雙方未
來的爭議,僅能透過民事判決來解決,若大同的主張未來不被法院接受,若大同公司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大同願意以訴訟或其他法定機制來解決。
由於主管機關要求大同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大同公司晚間由董事長林郭文豔親自率領,
帶領律師、法務一行人,召開重大訊息說明會,說明取消市場派股權的法源依據及理由。
林郭文豔指出,今日的董事改選,大同公司是依據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大陸地區人
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依法不得行
使股東權或不具投票權的股權,不納入投票計算。
大同委任律師指出,企業併購法27條,是在民國102年修正的規定,但此次的股東會中,
與鄭文逸、王光祥相關27人,都不是依據企業併購法的相關規範申辦,僅有羅得、競殿、
三雅三家公司,在持股超過10%之後,依照證交法43條申報,但未勾選「為併購而取得」
。其他各投資公司更是未申報。
但如何認定這些投資人,是依據相同併購目的取得股權?大同舉出事證之一,就是先前王
光祥、欣同公司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要「糾團」召開股東臨時會。
但誰有權可認定誰有投票權?大同公司解釋,基於「公司自治」原則,公司與股東間關於
表決權存在與否的糾紛,這是私權事項,不是行政裁決事項,若有爭議,依據民事訴訟法
247規定,可提起確認之訴。
大同強調,大同經營的工程營造、太陽能產業,目前仍為禁止中資投資事項,特別是牽涉
國安的業務,包括國防部、戶役政系統、立法院的電腦採購,均被列入敏感性的系統,禁
止中資投資,因此若中資要來投資,就可以直接拒絕。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哇靠 上市公司還可以這樣玩喔 不過在鬼島不意外阿 2017年股東會訴訟到現在都還沒定讞
就是直接看主管機關沒有吧
作者: c33uviiip0cp (笨呆愚蠢大四喜)   2020-06-30 21:39:00
爛死了
作者: xavier971060 (joy)   2020-06-30 21:47:00
明天可以空嗎?
作者: rebuildModel (重新建構)   2020-06-30 23:44:00
滿街都是人渣........................
作者: johnny235756 (中肯王)   2020-07-01 01:22:00
覺青高潮 台派這手夠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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