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layerd (發糕)
2019-10-30 15:20:37※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 標題: [新聞] 一例一休讓勞工不能加班 蘇貞昌:蔡總統
: 其實這個問題不難解決阿 其實我不太懂民進黨的施政邏輯
: 當初就是為了勞工七天國定假日才 推一例一休 凹說因為實踐了周休二日所以可以砍假
: 現在就只要修國定假日法把七天假修回來 還給勞工 也給軍公教多七天的假期
: 我記得當初就工商團體的講法是 只要放假一天全台灣資方就增加90億的營運成本
: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744208
: 90x7= 630億 而已 從人事成本的觀點來看 7/365 只增加1.9%的成本
: 但推了一例一休後 工商團體說增加了近千億的營運成本
: 然後說營運成本增加超過3%!!
: https://tinyurl.com/y5u7s6ub
: 所以如果改掉一例一休 回復七天假 對資方來講可以減少400億左右的營運成本
: 加上多放假 也可以帶動國旅 跟 服務業的產值跟業績
: 而且想加班的勞工也可以在國定假日加班 我覺得這就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
: 當初民進黨政府就是做錯決策廢掉七天假 也要一例一休 搞得三輸的局面
: 其實最好的對策 就是當初放七天假 不推一例一休的時候 大家都滿意
照著勞基法走的正常公司
不會吃飽太閒用國定假日或是例假日叫員工加班好嗎?
用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來說
平日每天加班2小時就已經快滿了,而且只要多付0.33的加班費
加滿4個鐘頭變成前兩小時*0.33,後兩小時*0.66
四、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五、例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若
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沒有老闆會嫌錢太多叫員工國定假日或是例假日來加班的
然後為了避免老闆叫你星期六加班
以前星期六加班的加班費是0.33起跳,現在是1.33起跳
真的要靠加班賺錢,現行的周休二日加班費比以前好多了好嗎
不過有的人就只是想出來酸而已,根本搞不清楚勞基法到底改了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