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金管會與投信座談〉基金通路銷售獎勵1

作者: a22804649 (羽鍊)   2019-08-22 02:58:56
1.原文連結:
https://m.cnyes.com/news/id/4368853
2.原文內容:
金管會為加強與投信業者雙向溝通,今 (19) 日邀集 39 家投信業的負責人舉行聯繫會議
,由主委顧立雄親自主持,其中有關「推動通路報酬支付之合理性」議題,拍板基金銷售
獎勵金改採 AUM 計算,也就是未來境內外基金通路,不得再向基金業者要求「獎勵金」
,銀行也不得收取銷售手續費,預計從明 (2020) 年起全面實施。
現行基金通路業者有多項銷售基金報酬來源,除向投資人的申購手續費,可以向基金者收
取 4 項報酬,一是經理費分成,即基金公司依投資人持有期間及持有基金金額收取的基
金經理費,銷售通路業者可和基金公司一起分潤拆帳,比率由雙方議訂。二是銷售獎勵金
;三是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的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第四則是其他費用。
金管會表示,為改善以銷售額計算的銷售獎勵金容易產生不當銷售行為,金管會去年 3
月已召開會議,且已取得以基金規模 (AUM) 計算通路報酬措施的共識,預計從明年起全
面實施,也就是說,未來基金通路不得隨意向基金業者或境外基金總代理,要求其他獎勵
金。
至於銀行通路可向基金業者收取的「其他報酬」一項,在「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中也有明確的規定,依照新
制,未來基金通路業者能向基金業者收取的「其他費用」只有兩項。
第一是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生文宣廣告、投資月刊或專刊、產品
說明會活動等相關費用。第二則是有關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事項,由銷售機構以對帳單或
其他文件通知投資人所產生的印製(含信封)及寄送費用。除這兩項,未來銀行通路不得
向基金業者再收取其他名目費用。
金管會強調,要請資產管理業者確實於今年底前,與銷售機構完成重新議約。
3.心得/評論:
幾天前的新聞了,感覺不會讓消費者在被多扒一層皮了,不過對銀行來說就滿頭痛的,金
融三寶剩下兩個能打,且未來可能增加行員去銷售保險的比重,對銀行客戶是不是好事就
不知道了。
順便講一下我個人的看法,金融業這種受到高度監管的行業,很多東西都是過去算是有點
寬鬆或是沒有規範,目前看來未來幾年規範只會越來越嚴謹,不過我覺得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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