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t2 (doolittle)》之銘言:
: 行政院前院長陳冲昨天再對稅制發表看法。他認為,僅一屋自住應可免房屋稅,薪資所得
: 者租稅負擔應降低;財政部表示,台灣自住房屋已採輕稅原則,且隨房屋折舊稅額也逐年
: 降低。
: ==
: 台灣應該學美國 房屋稅直接市價1% 第2戶2% 第3戶 3% 逼出房產大戶
: 實坪制度 每一戶實價登錄 人人都查得到歷年交易紀錄
: 資本利得稅 5年以下30% 以上20%
: REIT ETF 1年以下30% 以上20%
陳冲如果被說是為自己的豪宅求免稅,無人能為他開脫。但財政部維護現制,也不
高明,甚至現制就是都更的最大阻礙。一都更,實坪縮水,房屋稅卻暴增,能住就
將就著住吧~
而對房產大戶課累進式房屋稅可行嗎?除非法律禁止法人持有住宅,住宅一律只能
登記在自然人名下,不然我就開一百家公司,來持有一百間住宅。
而且這無法解決住商混合區的問題,可以住也可以做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只能登記
給自然人,不能登記給營利事業,會衍生更多問題。
目前對房屋稅/地價稅的改革建議雖多,但我自認我的方法最好。
房屋稅/地價稅的應稅額,參考實價登錄,儘量貼近市價。不同使用分區、不同用
途可以課不同稅率,總之每個不動產單位都跟現制差不多,會有一個應稅額。
我的改革是每個居住者都應該有一個額度,可以用來扣抵不動產稅。假定一間住宅
有一家四口居住,應繳五千元,但每人可扣抵一千元,那麼實繳就是一千元。但若
只有一對夫妻居住,實繳就是三千元。
這個改革就是「人都有居住權」,而且較窮的家庭往往一間住宅要庇護更多人。因
此雖然不動產要貼近市價計算稅額,但住更多人的住宅,政府應該給更多優惠。
因此不用管法人能不能持有住宅。免稅額只能扣抵本人實際居住的不動產,法人沒
有本人居住的事實,就不能扣抵。
而無殼蝸牛怎麼辦?為了鼓勵有多餘不動產的人,把閒置不動產出租,房客的免稅
額可以扣抵在租用標的上。但房客免稅額如果超出標的的稅,不能移轉給房東其他
不動產扣抵。
合法居留的外國人也能得到免稅額,但非法居留的不行。
我的改革方向可以減輕窮人的負擔,可以鼓勵增加人口,也可以平衡城鄉差距。這
都是現制沒有考慮到,而其他改革也未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