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DTV專利授權金大戰:海爾控告MPEG LA、三

作者: zxcvxx (zxcvxx)   2017-09-05 09:38:22
[其他] DTV專利授權金大戰:海爾控告MPEG LA、三星、LG、飛利浦、哥倫比亞大學基金會
http://bit.ly/2eEIbIf
被告者分三大群:科技大廠、專利授權管理公司及哥倫比亞大學。
一、科技大廠: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三星集團 (KR)
LG Electronics, Inc. LG集團 (KR)
Panasonic Corp. 松下電器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JP)
Koninklijke Philips N.V. 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NL)
二、專利授權管理公司:MPEG LA, LLC、Zenith Electronics, LLC
三、大學基金會:哥倫比亞大學基金會Trustees of Columbia University in the City
of New York (US)
ATSC (Advanced Television Systems Committee) 數位電視委員會以數位訊號傳送及解
碼為主的專利組合聯盟。MPEG-2標準集合部分ATSC的標準。根據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FCC)規定,該些系爭專利對於在美生產及銷售的電視而言,皆為標準必要專利。
據了解,韓國與北美國家均採用美國先進電視系統委員會(ATSC)有關數位電視廣播傳輸的
標準,因為它比歐洲的DVB-T2標準或日本的ISDB標準更快更兼容。
海爾集團提告的理由:
因2009年8月12日,英國電信公司(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聯合三星、LG、
飛利浦等公司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控告海爾侵犯他們的專利權案件,最終以不同
條件達成和解,這些條件中包括要求海爾需對ATSC和MPEG-2專利組合、依每部電視接收器
的標準必要專利(SEPs)進行權利金付費。
但是,2013年之後全球普遍認為SEPs專利價值不如以往,而且法院裁決對於權利金合理的
費用下調。所以,海爾認為以前與MPEG LA簽署授權金過高,曾試圖直接與專利權人談授
權,但遭到拒絕或踢皮球轉到MPEG LA。
海爾認為MPEG LA與專利權人企圖濫用ATSC專利組合來壟斷美國電視市場,具體理由:
1. 不合理授權費用:
2004年至2016年期間,海爾支付的5美元的ATSC權利費用,竟比數位電視製造商在歐洲使
用同等技術的授權費還高約5倍,而2017年至2020年的1.5美元權利收費標準也是高於歐洲
對應技術授權的150%~200%。
當MPEG LA 於2017年調降授權金每件1.5美金,但是仍維持向海爾收費每件5美元。ATSC調
諧器的零售市場價格於2016年底是20-50美元,但每部授權費竟收取零售費之10-25%。
三星曾表明DTV權利金收費標準在歐洲和日本是不同的,從每單位0.67美元到1.00美元不
等,而向海爾集團收取每單位5美元 (約是價格的8.3%)確實是一個“極高的比例,且也
不考慮電視接收器價格在下滑的情況。
2. MPEG LA企圖捆綁“Broadcasting”專利而超收授權金
3. 不當權利金堆疊(Improper Royalty Stacking)
海爾宣稱ATSC調諧器支付了兩種SEPs專利,每部就要付7美元。例如:以200美元範圍內的
低價電視,7美元的權利金是產品電視零售價格的3.5%。對於零售價為2000美元的75寸“
三星電視”就是0.35%。 因此,堆疊權利金的回歸價格結構是不公平的,歧視低成本電
視品牌。價格回歸的成本不成比例地損害了購買低價電視的消費者及買家。所以,合併的
權利金$ 7費用也遠遠高於歐洲符合DTV標準所需支付的權利金,這是不合理。
4. 將Non-Essential Patents納入ATSC專利組合。
5. 專利權人將專利納入MPEG LA專利池作法,違反反壟斷立場(Antitrust Standing)。
6. ATSC和MPEG-2綑綁部分過期的專利,非法搭售專利組合。
因此,海爾提出主張及指控:
一、違反壟斷法MONOPOLIZATION (SHERMAN ACT § 2)
二、非法共謀壟斷行為CONSPIRACY TO MONOPOLIZE AND ILLEGAL TYING (SHERMAN ACT §
§ 1, 2)
三、CONCERTED ACTION IN RESTRAINT OF TRADE
(SHERMAN ACT § 1) 箝制市場的關鍵行動 (SHERMAN ACT§1)
四、違反紐約州的帝王法案 VIOLATION OF NEW YORK’S DONNELLY ACT
五、關於基本原則和專利濫用的聲明DECLARATORY JUDGMENT OF ON ESSENTIALITY AND
PATENT MISUSE (against LG)
六、關於ATSC和MPEG-2授權到期日的聲明判決(DECLARATORY JUDGMENT REGARDING THE
EXPIRATION DATES OF THE ATSC AND MPEG-2 LICENSES)
七、違反誠信承諾和公平交易責任(BREACH OF DUTY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八、違反第三方受益合同(BREACH OF 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
九、違反承諾禁反言PROMISSORY ESTOPPEL
結語與評析
對於過去簽署授權合約授權金收費過高的議題,因全球各地法院基於FRAND及公平競爭原
則,而裁決SEPs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金呈現下降的趨勢。尤其,我國ICT業者過去因接單
代工組裝生產的產品,因此長年需支付不合理的SEPs的權利金。其實,現在已有許多業者
出面訴諸法律平反不平等的合約並爭取重新議價的權益,包括:蘋果聯合台灣業者對抗高
通、華為對抗Interdigital、華為對抗Nokia….等等。
SEPs的價值不若以往,但專利權人與專利被授權人已簽訂的授權合約是否能被挑戰,端看
被授權人是否備足證據及向法院提出的質疑是否合理,一旦海爾或蘋果挑戰成功,很可能
將掀起一波專利被授權人向專利權人重啟授權談判甚至訴諸法院。
從市場競爭來看,未來,海爾集團的智慧家電欲在全球行銷,尤其是北美地區,其專利佈
局必須與市場的戰略更加緊密,否則難成全球大廠的大業。未來,海爾集團發起的訴訟戰
爭將會更多。
(表詳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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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如果已經談好的授權金,未來仍有商議空間的話,很多公司和產品就有可能各種重新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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