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金管會不罰 彰銀盜領案看官員如何換位子

作者: whateverman   2017-05-03 12:29:10
1.原文連結(超過一行或過長必須縮網址):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3693
2.原文內容:
陳怡樺2017-05-03 09:00
彰化銀行1日被爆出台北分行蕭姓前行員涉嫌盜領客戶千萬存款,被台北地檢署依違反銀
行法的「銀行職員背信罪」起訴。然而,由於檢方調查蕭姓前行員是在2003年間陸續盜領
客戶存款,金管會表示,因為「行為發生時間」是在2003年,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3年裁
處權時效,因此無法對彰銀進行開罰,引起輿論一片譁然。
重點在於銀行對內控內稽的落實和改善
檢調發現,彰銀蕭姓前行員於2003年起利用職務之便,涉嫌利用人頭帳戶將客戶的千萬存
款盜領一空,直到2014年該客戶持存摺臨櫃辦理提款時,才發現帳戶已經沒錢。同年底彰
銀緊急向金管會回報重大偶發事件,並將蕭男移送檢調,但直到昨日檢調依法起訴,整起
事件才曝光。
然而各界也相當不解,為什麼金管會過去並未對彰銀開罰,讓案件直到十幾年後才公諸於
世。
事實上,過去銀行發生類似行員盜領重大案件,金管會都會根據情節輕重,或是銀行的後
續處理過程,給予不等金額罰緩的處罰。舉例而言,彰銀在2005年底時,也曾發生理專盜
領客戶資金近9千萬元,由於情節疏失重大,隔年2月就被金管會裁定重罰1千萬。
一名資深金融圈人士表示,其實金管會要處罰金融機構,都不是刻意針對特定事項或個案
。金管會的裁罰的理由通常在於,為什麼該銀行在內控內稽上,這麼多年下來都沒能發現
問題,反倒是之後經由客戶檢舉、或是金管會進行金檢後才發現弊端,顯見是該行的內控
內稽制度無法落實。
過去也曾經發生有行員私自篡改電腦裡的數字監守自盜,但該行科長很快發現問題,並私
下調查將事證通報總行,「像這種內部即早主動發現的,金管會都會從寬發落,只予以糾
正,」該人士指出,所以裁罰的重點一向都在於銀行有無落實制度。
過裁處權不能罰?金管會以前可不管
奇怪的是,現任的彰銀董事長張明道過去在2008、2009年間擔任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時,其
實也嚴格要求銀行必須落實制度。「當時有些案子已經發生7、8年了,但銀行局卻要開罰
,張明道總是說,『因為這顯然是銀行的內控內稽一直都沒有做好!』怎麼換了個位置說
法就不一樣了?」該人士坦言。
舉例來說,其實從金管會的新聞公告中就可看到,2008年11月銀行局曾對華南商銀未確實
執行內控內稽罰以200萬罰鍰。主因是當時華銀的北桃園分行替一名楊姓客戶開戶,卻沒
有確實徵信,爾後楊姓客戶又違法以無摺方式取款後,轉帳到非公司帳戶,華銀也未查,
「顯示該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未能落實」。
值得注意的是,全案其實發生在2003和2004年,直到2008年因為發生客戶糾紛,才因此爆
發。而這中間經過了4、5年,也早過了所謂的3年裁處權時效,所以這樣的案例並不是沒
有先例可循。
該金融人士納悶的說,當時的銀行局認為,所謂的「行為發生日」應該是以該銀行持續未
落實內控內稽的時間來代表,而非舞弊事件發生日起算。換句話說,以這次的彰銀盜領事
件來說,彰銀自2003年到2014年客戶發現、彰銀通報金管會的期間,都未發現此弊案,所
以等同彰銀持續未落實制度,金管會應有理由予以開罰。
至於現任國民黨立委、金管會前主委曾銘宗也說,這起盜領案顯示彰銀內控內稽顯然大有
問題,對客戶來說實在很沒有保障,「應該罰重一點!」
但當被問到彰銀早在2014年底就向金管會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也將蕭姓行員移送法辦,為
何當初金管會也沒有對彰銀開罰?曾銘宗又解釋,「當時確實有一派意見指出案件已經超
過行政裁處權時效,所以沒有開罰,不過就我了解,銀行局已經在重新檢視案件。」
曾銘宗的話顯然有些前後矛盾。但其實現在到底要如何「亡羊補牢」已經不是重點,金管
會在行政上如何做到前後一致和中立,更是社會高度關注。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滿20字):
原來現在的彰銀董事長當過銀行局長啊...!
那是不是以前被罰的都可以申訴???
罰緩全退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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