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為何要廢證所稅?

作者: Vett (Vett)   2015-08-19 19:13:56
先說結論 討論要廢證所稅跟要調降財團的所得稅有什麼兩樣?
堅決反對廢證所稅 而且要開始對外資課徵證所稅跟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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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2年至106年的課稅範圍為何?
答:
(一)102年至106年個人的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二)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0計算,形同不課稅。
十、107年起的課稅範圍為何?
答:
(一)107年起個人的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1.應核實課稅範圍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者。
(3)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2.當年度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出售金額合計超過10億元
(排除核實課稅標的及透過信託基金出售之金額)者:
課稅方式採「設算為主、核實為輔」,由國稅局歸戶後,就股票出售
超過10億元之金額部分,另行發單課徵1‰所得稅。
但納稅義務人亦得於結算申報時選擇就股票出售金額全數核實課稅。
(二)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以0計算,形同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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