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非法投顧經營業務法條

作者: zennez (ZENNEZ)   2014-08-26 19:29:05
剛剛無聊 在網路上搜尋
非法投顧經營業務 好像最重可判一百萬以上 五千萬以下罰款
感覺案例二好像目前蠻多都是走這種模式
都不怕被抓嗎?
還是其實算灰色地帶?
如果有合法依據 我看股版一堆人都跳下去做了 超好賺
股版版友嘴砲能力應該不輸一些檯面上藍玉踢爆的對象
案例二:趙教授工作室案(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3817號)
案例事實: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私設「趙教授工作室」,以其自創之「波
形抽象領先指標於股市股性之分析與運用」理論,透過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市資
訊系統中之「交流園地」,從事股市分析解盤工作之投資顧問事業,並召收判讀班及函授
班學員,判讀班每人一期(十三週)收費一萬五千元,老學員則減收一千元,另函授班每
人一週七千五百元至八千元。
類型五:巧立名目型
係指行為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惟卻表示其所經營之證券投資顧
問業務非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屬其他合法之業務
案例一:俞○○案(最高法院79年上字第1287號)
案例事實:俞○○於報紙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以俞○○或輝○○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籌備處)名義,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經營方式:採專戶方式,由客戶與俞○○
簽立合夥契約書,客戶入會時必須出資五十萬元,由俞○○自行在台灣證券交易市場依法
公開買賣股票,全權經營買賣,保管及交割,客戶並不參與,所得利潤由俞○○抽取百分
之三十為服務費,如有虧損,由俞○○全額理賠。
採配合戶方式,由客戶與俞○○簽立合夥契約書,客戶自行向合法之證券公司開立戶頭
,配合俞○○操作,金額至少一百萬元,由俞○○全權處理股票之買賣,而由客戶自行保
管股票及交割,所得利潤由俞○○抽取百分之三十圖利,如有虧損亦由俞○○全數理賠。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