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日月光排污案 起訴廠長等5人

作者: IMF (國際貨幣基金會)   2014-01-06 20:24:22
1.原文連結:http://www.ksc.moj.gov.tw/mp021.html
2.內容:
日月光公司排放毒廢水案偵查終結
10 月1 日排放毒廢水案起訴日月光公司及廠務處長等人
10 月5 日未經許可以海放管線排放部分不起訴處分
日月光公司於民國102 年10 月1 日排放5194 噸含鎳(逾24.1 公斤)、銅(逾14 公
斤)之有毒廢水部分,以涉犯刑法流放毒物罪及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
罪嫌,對日月光公司及K1 廠至K15 廠廠務處長蘇炳碩(在押)、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廢
水組專案工程師何登陽、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劉威呈等提起公訴,此部分對負責人張虔
生、行政副總林顯堂為不起訴處分。另日月光公司於102年10 月5 日未經許可以海放管排
放廢水部分,就相關涉案人張虔生、林顯堂、蘇炳碩、蔡奇勳、何登陽、游志賢、劉威呈
等人為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檢署於102 年12 月10 日媒體披露楠梓後勁溪疑遭排放有毒廢水後,立即分案
調查日月光公司K7 廠涉嫌排放廢水案件,並由國土環保專組主任檢察官劉河山指派檢察
官吳明駿、陳秉志偵辦此案,陸續於11 日、12 日調取相關排放廢水稽查紀錄、勘驗並採
集匯流口等處檢體送驗、傳訊日月光公司相關人員及廢水處理與設備廠商瞭解廢水排放流
程及相關設備之操作流程,於12 日傳訊日月光公司廢水處理操作人員後以新臺幣(下同)
50 萬元至70 萬元不等交保。另因發現日月光公司K7 廠有未經許可自海洋放流管排放之
情事,在放流管處、陰井口、楠梓加工出口區加壓站、梓官區之海洋排放管制中心出海口
等4 處採取水體、底泥等檢體,以檢驗確認日月光公司所私設之排放管所排放之物為何種
廢水及其成分。繼之檢察官於13 日傳喚日月光公司廠務處處長蘇炳碩、經理顏俊明、廢
水組主任蔡奇勳等3 人到庭,廠務處處長蘇炳碩於14 日深夜經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請
羈押禁見獲准。檢察官於14 日中午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傳訊主管日月光公司人力資源處、
廠務處之副總經理林顯堂到署說明,訊後以500 萬元交保。主任檢察官劉河山旋於15 日
上午10 時許,指派檢察官吳明駿、陳秉志、謝肇晶、張志杰、林俊傑、陳怡利、林志祐
、王建中等8 名檢察官,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指揮檢察事務官、環保警察
隊警員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組資訊警察等逾50名人力,同步在日月光公
司K1、K7、K9、K10、K11等5廠區等各相關人員辦公處所執行搜索,查扣與本案排放有毒
廢水、廢水處理設施、私設排放管等相關檔案卷宗、電磁紀錄、手機等物,進一步釐清真
相及確認本案所牽涉之日月光公司人員層級。陸續提訊在押廠務處處長蘇炳碩與副總經理
林顯堂對質,並傳喚負責人張虔生、集團營運長吳田玉、高雄區總經理羅瑞榮到案釐清涉
案層級。
經本署檢察官密集蒐證、傳訊相關涉案人及送驗採樣檢體後,認定日月光公司於102
年10月1日所排放之有毒廢水及汙泥,被告蘇炳碩等人知悉日月光公司K7廠製成所產生之
廢水、汙泥含有鎳、銅等有害健康之重金屬,該等含有重金屬之廢水、汙泥須透過K7廠之
污水處理系統,如僅在廢水處理流程後端之中和池(V9)、放流池(V10)內添加液鹼調
整PH值,並無法達到處理、沉澱重金屬之作用,詎料因漢華水處理公司作業疏失造成2.4
噸鹽酸溢流至廢水處理系統酸鹼中和池(V3)內,造成廢水PH值急遽下降呈現強酸狀態,
渠等知悉上情後,竟仍未依日月光公司水污染防治措施之緊急應變方法,將廢水回抽至
K7廠酸鹼中和池進行處理,至同日22時許致使高達5194噸廢水至後勁溪內,嚴重影響後勁
溪之整體生態環境及其流域之農田、魚塭致生公共危險。依據日月光公司內部訂立之
「緊急或重大狀況分類與通報層級表」,被告林顯堂並未接獲通報,此業據顏俊明、蘇炳
碩、何登陽、蔡奇勳證述屬實,並有搜索扣押K10廠(林顯堂辦公處所)監視錄影勘驗資
料、林顯堂等人私人手機、公務手機通聯紀錄,及12月15日搜索扣得日月光公司電磁紀錄
未發現能證明林顯堂於102年10月1日即知悉K7廠發生前揭異常狀況之電子郵件或檔案存在
,故此部分對被告林顯堂為不起訴處分。
又日月光公司係一具有相當規模之全球化集團,分層負責細膩,且日月光公司之行政
副總林顯堂、總經理羅瑞榮及營運長吳田玉均係10月1日事件結束後,才知悉該情,且質
之證人林顯堂、羅瑞榮等均證稱:渠等於知悉後,並未立即向上層報等語,則既被告張虔
生下轄之營運長、總經理及行政副總均係事後始知悉,更未即刻向被告張虔生報告,是被
告張虔生辯稱其係於12月9日才知道該事等語,堪認非屬子虛,足認被告張虔生就102年
10月1日之有害廢水、汙泥排放,並未於事件進行中即已知悉,而係事後知悉,自無從課
以相關刑事責任。然縱然本件尚難追訴被告張虔生相關刑事責任,然其是否應承擔相關行
政、社會及道德責任,自宜由行政機關及輿論評價。且經歷本件事件後,倘被告張虔生及
日月光公司仍不知反省,復秉持「因天下之力以生日月光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日月光之
費」之心態,則渠等即應以「永某氏之鼠」為鑑,須知,世間豈有長久飽食無禍之理!
至日月光公司於102年10月5日,未經許可,以海放管排放廢水部分,檢察官於102年
12月13日,在K7廠海放管線內所殘留之廢水進行採樣,檢驗結果均符合放流水標準,並無
任何數值呈現超標狀態,自難論以刑法放流毒物罪或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之罪責。另扣案
日月光公司內部電子郵件(標題:10/5廢水設備運作操表記錄)內容,可悉K7廠於10月5
日當天污泥實際產生量與管制量相符,尚無任何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污泥隨廢水排放之情
形存在,亦難逕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罪,對被告等人相繩。該公司未經許可而排放之
行為,僅為行政裁罰之範疇,而屬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行政監督之權限,宜由高雄市政府環
保局依法研處。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日月光高層確定可以在刑事責任上全身而退,該公司又因為
外資瘋狂護盤,在死裡逃生的情況之下,大難不死必有後福
。檢方雖以「永某氏之鼠」譏諷,但對於該公司卻是不痛不
養,今後高通等大廠仍會持續向該廠下單,日後台灣漸漸地
會淡忘了這一件事,而該廠仍可以賺進大把鈔票,繼續養小
三小四小五小六小七等等,Stock 板板民也會繼續追逐該廠
股票且完全不在乎以前發生過這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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