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參考而已,不是在說蟻大個案
我真的覺得我超佛心的
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4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業務種類)【相關罰則】第四項~§111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
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107條(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2.期貨交易法
第八章 罰 則
第112條(處罰)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
七、違反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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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代操沒關係,沒有募集資金沒關係
給了訊息拿錢,非常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