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星巴克離職規定

作者: sean7627 (頭大容易頭痛)   2018-07-28 11:51:28
大家好,幫友人發問(該店如果你們對號入座來看最好)
友人先以pt進入星巴克門市 2017/04/11,並於2017/12/20轉正職夥伴
但該店制度與對待夥伴的方式就我耳聞的實在是太糟糕
氣到我這局外人都想寫信去美國星巴克控訴台灣的爛制度
抱歉離題了...
回到問題:
友人於2018/07/25提出離職
按照勞動部官網所寫的https://goo.gl/HkNCSG
1.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
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友人應該是符合一年以上未滿三年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這條對吧?
問題來了:
1. 該店經理以及店副搬出通常都是最到月底比較好計算薪資為由
要求友人做到月底,但光這點應該就與上面的法規規定衝突了對吧?
(扯的是本來還想要求到九月中)
2. 該店長期以來因為人力不足且不會排班的關係,導致友人特休約七天未放
友人基於不想撕破臉,於是先行提出做到月底可以,但七天假希望安排在最後放完
等於是8/31(五)是離職日
按照法規一例一休往前推算最後一天上班日應該會是8/20(一)
*計算方式:七天特休+四天(兩週的一例一休)
結果最新回覆是說:妳那些假我沒有一定要讓妳放,我也可以換錢給妳
聽到這我整個暴怒,吃人夠夠到一個極致,過去都告知友人沒事就趕快把假放一放
也從未告知可以換錢,結果因為現在要離職就改口說不給放要給錢??
想問一下有沒有清楚相關規定或是離職夥伴可以提供一些意見的
老實講我完全不相信統一跟星巴克的體制
上頭的人擺明就是壓著底下員工屬於弱勢的一方來強制要求
希望大家可以提供一些意見或看法
謝謝
作者: VeronicaMars (火星開著土星在海王星)   2018-07-29 12:31:00
那些假沒有要讓放,也可以換錢,很多工作都只能換錢不給放假呀我遇過的是可以中間放完,但離職日最後一天一訂要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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