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國家體育場群組多重帳號調查處理辦法

作者: JUNstudio (agGREssion)   2024-02-23 20:12:31
案由:本群組分身辦法針對使用者受看板處分後之申訴程序進行調整。
主旨:本群組分身辦法第四章修正案。
說明:
1. 根據近期實際案例之狀況作調整
本群組分身辦法原先針對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異議的狀況,是規定當事人需直接在
Sportcenter板 的群組合議庭判決文底下以推文表示,同時需由當事人自行前往本
站帳號部進行 [申訴] 。不過日前有兩例是由板主直接判斷而執行處分,導致相關
案件變成在 SP1 與 SP2 進行,因此有必要調整相關規範,將此類案件集中於單一
組務看板受理,避免使用者產生混淆,也能讓使用者與板主有所依據。
2. 原先SP3分身檢舉之使用效率太低
本群組考量在若使用者在一般看板違規使用分身,可由該板板主受理檢舉,但若此
種情況發生在組務看板,卻沒有明確規範,故之前於 SP3 開放檢舉人以正式提案
方式向群組長提出分身調查申請,但過去僅有一案提出,且該案提案人因無法提出
符合群組要求之證據而被拒絕受理,顯見此類案件並無需要於專板進行受理,故在
此調整其性質,將原先「在SP3受理分身檢舉」改成「在SP3受理分身案再議」。
未來若有使用者需要檢舉他人於組務看板違法使用分身,仍可向相關組務人員以私
信方式提出。
3. 明確界定相關案件之性質
由於使用者向本站帳號部提起申訴案已為「申訴」,故在本群組內進行之程序將另
定稱為「再議」,避免產生混淆,亦即:
分身案再議:使用者針對本群組分身判決結果有異議時,應至SP3提起[分身]案
分身案申訴:使用者進入再議程序後,經群組指示至本站帳號部提起[申訴]案
相關名詞僅為本群組內部自行使用,若使用者仍混淆將不會視為違規,同時若使用
者錯誤提案時,組務會根據其內容指示其前往SP3進行提案,此種錯誤亦不視為違
規。
4. 分身案一律至SP3提出
考量「群組合議庭」是由小組長進行合議,群組長僅擔任合議庭主席,並不參與判
決討論,因此若對合議庭判決有異議時,仍可由群組長協助程序進行,不會影響當
事人權益。因此分身案將在 SP3 由群組長受理。
另外,雖然「板主直接判決」之層級為板主處分,但為求事權整合,對於此種案例
之異議亦統一由 SP3 受理。
未來若有使用者針對此種案例直接跟板主進行溝通,或著至SP2進行申訴,將會由
看板管理人員協助當事人至 SP3 提案,其錯誤提案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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