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請板主] AstonVilla

作者: Shirase (砕氷艦・2代 しらせ)   2019-09-01 01:27:41
※ 引述《JUNstudio (agGREssion)》之銘言:
: 雖然之前都會等連署期滿才來處理本案,不過連署程序也沒什麼問題,所以就提早進入
: 書面審查的階段吧。
: 麻煩版主申請人扼要回覆下列提問
: 1.請說明自己為何申請擔任維拉版主?
: 2.請說明自己在PTT足球群組最常瀏覽與發表文章的看板為何?
: 3.請說明自己未來擔任板主之後的管理時間為何?對於板主這個角色有什麼自我期許?
: 4.請說明自己未來在板主職位上的生涯規劃為何?
請見 #1TPM0fL6 (Sportcenter)
: 5.請說明是否已經有初步擬定板規內容?如果有,請簡述其方向
: 若無,是否可以在開板後一週內擬定妥當?
: 大概就這樣~
維拉板板規 ver3.0
第零章 AstonVilla相關看板群功能說明
BoardCourt[板務法庭]:受理群組長須迴避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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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Sports[國家體育場群組]:受理小組判決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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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Footbal[足球小組]:受理維拉板判決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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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onVilla[維拉]:阿斯頓維拉板,板主受理信件檢舉、申訴
第一章 球隊介紹與創板宗旨
1-1 阿斯頓維拉是英格蘭足球聯賽的創始球隊,曾於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在
英格蘭足壇呼風喚雨,奪得八座頂級聯賽冠軍與七座足總盃冠軍。雖然自二
十世紀中期以來表現起伏頗大,但也曾經於1982年拿下歐洲冠軍俱樂部盃,
除了英超六大豪門以外,阿斯頓維拉也在英格蘭擁有不少人氣,天空藍與紫
紅球衣是其百年不曾改變的註冊商標,維拉公園球場更是舉辦過最多次足總
盃準決賽的球場,曾有高達55場比賽在這裡進行。雖然阿斯頓維拉於2016年
跌入英冠,但是在2018年,本身是維拉球迷的迪恩.史密斯接任主帥後,勵
精圖治,終於在2019年以英冠附加賽冠軍之姿重返英超。
1-2 本板創立的目的,係提供所有維拉球迷一個地方,發表與討論任何與維拉相
關的話題。
1-3 本板永續營運追求要素有二,此兩要素都無可動搖。
1-3-1 這裡是屬於大家的維拉板,無分新人或老人,歡迎所有人利用發文、
回文、推文發表自己對維拉比賽的寶貴心得,或分享看球經驗,達到
批踢踢使用者各界各層次維拉球迷互相交流、溝通、理解之目的。其
為本板永續營運之要素一。
1-3-2 板規設定之根本目的並非束縛球迷討論自由,而是在各球迷言論上,
追求在維拉球迷與維拉球迷之間、維拉球迷與維拉球隊的人事物之間
、維拉球迷和社會秩序之間的平衡。只有平衡才能有尊重和理解,也
才能有各球迷言論與觀點上的自由。其為本板永續營運之要素二。
1-4 上述兩要素,沒有互相衝突時,以1-3-1為優先精神。
若兩要素在討論上之異議擴大導致互相衝突,則以1-3-2為暫時優先精神。
先取互相平衡,再論溝通和交流。
第二章 組織章程與板務權責
2-1 〔AstonVilla〕
Ⅰ 本板始於2010年年初,為普遍級看板。
2-2 〔板主〕
Ⅰ 板主之權責為維持看板正常運作、依照板規處理違規事項、修訂板規、
管理精華區。
Ⅱ 板主須依板規行政,並得獨立行政。
Ⅲ 板主有判定違規與否之獨立裁量權。
Ⅳ 如遇緊急情況,板主有權公告附註條例或暫行條款,效力等同板規。
惟其時效不得超過一個月。
Ⅴ 文章屬下列範疇者,板主應M文保留文章。
一 與阿斯頓維拉相關之原創影音、繪圖、超過60行之比賽分析、評論
及非利用轉圖軟體之ANSI創作。
二 經板友推薦之優良文章,且經板主審核通過者。
三 經檢舉之違規文章,而板主尚未判定或處理者。
若板主M文原因為文章違規而未處理,應推文說明M文原因。
Ⅵ 文章屬下列範疇者,板主得S文並推文註明原因。
一 爭議文或可能成為爭議文之文章
二 尋人啟事等有急迫性或有關公益之文章。
Ⅶ 文章屬下列範疇者,板主得鎖文。
一 已討論完畢之[板務]討論串。
二 爭議文經S文後仍無法控制秩序者。
若板主鎖文原因為爭議文,應公告說明鎖文之原因及範圍。
Ⅷ 本板板規之追溯期為十四日,逾期之檢舉板主一概不受理。
2-3 〔小板主〕
Ⅰ 小板主之權責為協助板主管理精華區。
Ⅱ 小板主至多四名,由板主直接任命,無任期限制。
第三章 使用者規範總則
3-1 處罰以行為時板規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3-2 〔名詞定義〕
Ⅰ 稱阿斯頓維拉、維拉者,為1874年創立於英格蘭中部伯明罕城、自1897
年起以維拉公園球場為主場之足球俱樂部。
Ⅱ 稱文章者,其內容包含標題、內文、簽名檔及轉文內容。
Ⅲ 發文謂發表文章、回文謂回覆文章、轉文謂轉錄文章。
Ⅳ 稱轉文內容者,包含轉文標題、轉文內文、轉文簽名檔、轉文推文。
Ⅴ 稱推文者,包含推(推)、噓(噓)、加註(→)、編輯文章回覆推文。
Ⅵ 稱18禁者,為下列內容:
一 過於露骨之色情、血腥文字描述或畫面。
二 含有女性乳頭、男女性下體之畫面。
三 符合中華民國法律十八禁定義之內容。
Ⅶ 稱看板事務者,為涉及看板管理者執行職權之行為。
Ⅷ 稱看板風氣者,為看板使用者之群體行為。
Ⅸ 稱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包含近代中華民國政策、政黨、社會、公民
等議題。
3-3 處罰之種類如下:
一 直接紅牌:一週、兩週、一個月、三個月、一年、永久禁賽。
二 黃牌:累計兩張黃牌者,處禁賽一週。
三 不處分。
3-4 板主判決時得依需求為輔助處罰,並應與3-3之處罰合併執行,其種類如下:
一 退文
二 刪文
3-5 違反規定而於判決前刪改違規部份,使之無違規者,板主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6 違反規定而受處罰完畢,再違反同一規定者,為累犯,依其規定得加重處罰。
Ⅰ 累犯少於十次之計算公式:
本次犯行應罰週數 × 同一犯行累計紅牌張數。
Ⅱ 累犯達十次者,處永久禁賽。
Ⅲ 同一文章因多重違規而直接禁賽六個月以上者,處永久禁賽。
3-7 〔分身發言規定〕
Ⅰ 於本板受禁賽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文、回文、轉文者,如經告
發,所有本尊、分身處禁賽兩週。
Ⅱ 於本板受禁賽處分而未執行完畢,以分身發文、回文、轉文、推文,而
受紅牌以上之處分者,為本板不受歡迎人物,連帶所有本尊分身一併永
久禁賽,若嗣後有其它分身於本板活動,無論是否違反板規皆處永久禁
賽。
第四章 使用者規範分則
4-1 〔無關板旨違規〕
Ⅰ 發文而文章無關板旨且情節輕微者,處黃牌警告。
Ⅱ 回文而文章皆未達以下二款規定而情節輕微者,處黃牌警告。
一 內文有關板旨。
二 可由內文判斷與引用文章直接相關者。
Ⅲ 轉文而文章無關板旨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惟轉錄與本板看板事務直接相關之公告者,不在此限。
4-2 〔交友文違規〕
以下文章,超貼者初犯不處分刪文:
一 看球相關之徵友文、揪團文、招募文,以單一比賽、單一社群一日一篇
為限。
二 同一使用者之自介文相隔一年方可重新發表。
刻意違規兩次以上者,每多一次,便加黃牌警告一張。
4-3 〔洗文違規〕
Ⅰ 一日內發文、回文不得超過五篇,違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Ⅱ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短時間內大量推文且內容相近者,處直接紅牌,
禁賽一週。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Ⅲ 一日內轉文超過五篇且未經申請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4-4 〔人身攻擊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以髒話或詛咒方式對球員、教練等球隊工作人員進行
人身攻擊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Ⅱ 轉文以髒話或詛咒方式對球員、教練等球隊工作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者,
處直接紅牌,加重處罰,禁賽兩週。
Ⅲ 以髒話作為發語詞者,不處分。
4-5 〔蓄意引戰/亂板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有以下情事者,為蓄意引戰,處直接紅牌,禁賽一個月。
一 板主S爭議文或者M違規文後,仍繼續發表或回覆相關文章。
二 經板主判定蓄意引起爭議者。
三 文章內容有私人恩怨並產生針對之事實,經當事人檢舉者。
四 負面攻擊特定板友或群體,經當事人檢舉者。
五 蓄意挑起板友之間紛爭者。
六 文章內容意圖擾亂看板秩序者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紅牌,加重處罰,禁賽三個月。
Ⅲ 三組以上同IP視為同使用者,若皆違規,禁賽皆加重一年,
對判決不滿得申訴小組暫緩執行並送帳號部查詢。
4-6 〔十八禁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含十八禁內容者,初犯處黃牌警告。
累犯者,第二次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第三次以上,一律紅牌,
並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初犯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4-7 〔政治文違規〕
Ⅰ 發文、回文、轉文提及中華民國政治相關議題者,處直接紅牌,
禁賽一個月。
但討論中華民國足球相關政策或轉播權利相關法律者,不在此限。
Ⅱ 推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4-8 〔他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Ⅰ 發文、回文討論其它看板或討論區之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紅牌,禁賽兩週。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一個月以上。
4-9 〔本板看板事務與風氣違規〕
Ⅰ 有以下情事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一 非以[板務]、[統計]分類發文、回文討論本板看板事務、看板風氣者。
二 於特定議題之[板務]分類下,討論其他議題者。
Ⅱ 轉文討論本板看板事務、風氣者,處直接紅牌,水桶兩週。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一個月以上。
但轉錄與本板看板事務直接相關之公告者,不在此限。
4-10 〔發表公告違規〕
非本板板主發表或回覆公告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個月。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兩個月以上。
4-11 〔特殊文章違規〕
Ⅰ 發表與足球無關之廣告文、問卷文、市場調查、非營利性質之交易文者,
處直接紅牌,禁賽一個月,發布者文章劣退。
Ⅱ 發表與足球相關之廣告文、問卷文、市場調查、非營利性質之交易文,
而未經板主同意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刪文。
唯一例外:即將在本輪賽事遭遇維拉的友隊隊板賭盤廣告文。
Ⅲ 有鑑於黃牛猖獗,本板暫時禁止一切營利性質之交易文,
違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個月,發布者文章劣退。
Ⅳ 違反上級公告#1QOArzZ7 (SYSOP)
Ⅴ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三個月。
┌─────────────────────────────────────┐
│ 文章代碼(AID): #1QOArzZ7 (SYSOP) [ptt.cc] [公告] 重申嚴禁交易法律/法令禁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YSOP/M.1516285309.A.8C7.html │
└─────────────────────────────────────┘
4-12 〔火星文違規〕
Ⅰ 發表注音文、廣東話文、未滿30繁體字之文章者,刪文,處黃牌警告,
累積兩張黃牌禁賽一週。
Ⅱ 前項例外:發表維拉進球之自嗨文者,不處分。
但是原則上並不鼓勵,且除了第一篇保留以外,其餘刪文。
Ⅲ 發表空白文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發布者文章劣退。
Ⅳ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紅牌,禁賽兩週。
4-13 〔抄襲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抄襲或擅改他人創作者,經當事人檢舉並舉證後,
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創作之標準詳見2-2-Ⅴ。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經當事人檢舉並舉證後,處直接紅牌,禁賽兩週。
4-14 〔刪除推文違規〕
Ⅰ 發文、回文、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刪除或修改推文者,處直接紅牌,
禁賽一週。然其推文違規者,則不在此限。
Ⅱ 轉文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修改轉文推文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但得逕行刪除之。
4-15 〔公佈個資違規〕
Ⅰ 發文、回文、推文公佈包含下列個人資料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個月。
一 私人信件
二 私人言論
三 其它個人資料
Ⅱ 轉文而違反前項規定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三個月。
4-16 〔轉文違規〕
Ⅰ 未經文章作者同意而轉錄文章至本板者,處黃牌警告,
累積兩張黃牌禁賽一週。
累犯者,第二次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第三次以上,一律紅牌,
並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Ⅱ 轉錄他人文章未註明出處者,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Ⅱ 轉錄本板受禁賽中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處直接紅牌,禁賽一週。
累犯者,依3-6-Ⅰ處禁賽兩週以上。
4-17 〔上位法違規〕
發文、回文、推文、轉文違反包含下列之上位法者,
視情況處黃牌警告一次至永久禁賽。
一 足球小組小組規
二 國家體育場群組群組規
三 台大批踢踢實業坊站規
四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
五 其它上位法
4-18 〔特殊重大違規〕
有下列之情事者,為特殊重大違規,處永久禁賽,發布者文章劣退。
一 張貼張爸文、成大狗博士文、王浩宇平台者。
二 貼出有毒或損害他人電腦之連結或檔案者。
三 張貼商業網站之連結。利用板友之好奇點擊心態,
賺取點擊連結之廣告收入者。
第五章 檢舉、申訴流程
5-1 〔檢舉流程〕
Ⅰ 使用者檢舉違規,應以站內信向板主檢舉。
Ⅱ 檢舉成案後,板主應處理,並回信判決結果。
Ⅲ 若判決違規確定,板主應於本板公告判決結果並執行。
5-2 〔申訴流程〕
Ⅰ 若當事人對於板主之判決不服,應以站內信向板主申訴方成案。
Ⅱ 申訴成案後,板主應重新檢視判決,回信並於原公告下推文申訴結果。
Ⅲ 若當事人仍不服申訴結果,則應依規定依序至CourtFootbal[足球小組]、
CourtSports[國家體育場群組]、BoardCourt[板務法庭],以[申訴]分類
申訴方成案。
Ⅳ 板主應依照小組長、群組長或板務站長之申訴結果進行處理。
5-3 基於急難互助原則,與生命危險相關之求助文可直接張貼於看板。
板主應S文表示重要,且禁止回文,回文者不公告刪除。
第六章 板規增修相關規定
6-1 〔板規之增修權〕
Ⅰ 板主有權增加、刪除或修改板規。
Ⅱ 板友有權提出板規修改之討論案,應依7-1之規定辦理。
6-2 板規之增加、刪除或修改需於修改後於本板公告,並標註修改內容。
6-3 〔板規修改過渡期〕
Ⅰ 板主依6-1-Ⅰ修改之板規,應於修改後置底公告,並於公布後兩週生效,
期間違規得從輕處理。
Ⅱ 板友依6-1-Ⅱ提出之板規修改案通過後,板主應置底公告,並於公布
72小時後生效,期間違規得從輕處理。
Ⅲ 若板規之修改幅度大於四分之一,板主於公告前需自行試運行一個月,
確保板規之邏輯無誤且可執行後方可公告。
第七章 使用者板務討論
7-1 〔板務討論之連署〕
Ⅰ 使用者可於本板以專用分類[板務]發文討論看板事務並至該文推文附議。
若附議人數於兩週內達到10人以上,板主應受理該決議。
Ⅱ 一年內曾有相同或相似議題於本板討論,板主將不予受理。
7-2 〔板務討論之結果〕
Ⅰ 板主針對議題討論之結果,應公告板主決議或舉辦投票。
Ⅱ 舉辦投票時,板主應依投票結果行政,投票率不得低於投票舉辦當下
看板人數1/5,否則視為無效,並依7-1-Ⅱ辦理。
→ Shirase : 群組長您好:08/28 02:55
→ Shirase : 雖然我在回文裡表明板規部份願蕭規曹隨,但倘若 08/28 02:55
→ Shirase : 群組長要求重新制定板規,那麼不知道能否寬限一點08/28 02:55
→ Shirase : 時間?我盡量於八月底前寫出一份新的板規。08/28 02:55
以上是我於近日參照平日常用看板的板規,寫出的維拉板板規。
倘若我符合申請擔任板主所需的條件,則煩請小組長撥冗處理我的板主申請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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