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條中,刑法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開發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
現行法條是在民國 108 年修正的。
以前的版本是: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舊版只罰三千,新版提高到九萬,看來政府要重點查緝了……
作者:
lnyan (囧rz)
2019-12-31 17:54:00罰金從台幣變美金的概念
其實只是修正後把各種舊條文罰金乘上30倍 不單這條
作者:
iq1000x (台串彭于晏)
2019-12-31 18:58:00我還沒聽過有人面試分享說博弈公司不是自稱不營運不碰金流的這麼剛好上新聞被抄的都沒人面過
作者: cavsforever (BELIEVELAND) 2019-12-31 22:14:00
我聚賭頂多罰三千
作者:
neo5277 (I am an agent of chaos)
2018-01-02 00:55:00不要送帖子給我我沒空去
作者:
VVll (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8-01-02 19:01:00開發不是提供賭博場所, 營運才是
作者:
tgyhuj01 (cloud)
2018-01-03 08:55:00所以製毒跟賣毒的也這樣區別嗎~
作者:
sppo55 (sppo55)
2018-01-07 06:50:00一堆亂比喻,拿刀可以切菜也可傷人,製造菜刀人有罪?
並不是好嘛 條文又沒寫得很艱深難讀,這樣也可以解讀錯誤前一篇倒數3段就很明顯是完全在台經營,不要看一半亂發想主機甚至課服在台就是經營性質,有很多乾脆招人去東南亞另一個類似性質但可經營的就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