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2013-14賽季台大足球聯賽副則

作者: NTUFA (台大足球社)   2012-10-31 22:52:32
一、 總章
1. 本聯賽副則為2012-13台大聯賽所使用,經大會研擬後公佈實施。
二、 比賽
1. 場地
‧ 比賽場地以校總區足球場為主。僅在校總區足球場無法使用之情
況,且必須進行比賽時,經大會與參賽球隊協調同意後,可使用其
他場地。
‧ 比賽場地大小,長約60公尺、寬約50公尺,視場地情況有所增減。
‧ 比賽場地若遇下雨積水無法使用,大會將於前日晚間11:59前、比賽
當日早上10:00兩個時段發布公告。比賽當日10:00後若遇下雨使場
地無法使用,則依照主審裁判裁決比賽是否繼續進行。裁判需在比
賽開始30分鐘前告知參賽隊伍之聯絡人場地狀況。
若在比賽中場地狀況不允許繼續比賽,則主審裁判有權暫停
/停止比賽。
‧ 標示場地之物體,如標誌筒或標誌盤等,視為場地不可變更之部
分。在比賽中禁止任何球員加以移動或毀損。僅有主審裁判可視情
2. 時間
‧ 聯賽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為3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裁判
可視情況於上下半場補時。
3. 球員
‧ 比賽當日,各參賽球隊之球員必須為24小時前經大會公告之合法
球員名單中之球員。球隊若有不合規定球員出賽,一經發現即取消
該隊該場比賽之參賽資格,相關處罰依「惡意棄賽」罰則辦理。
‧ 球員之資格認定以該球隊球員名單之姓名與球員之學生證、教職員
證比對後,由裁判認可。未經裁判認可之球員不得上場參與比賽,
一經發現以「不合規定球員出賽」為準處罰。
‧ 各隊上場球員必須穿著整齊隊服或統一顏色之服裝。若隊服上有背
號,則背號必需與球員名單上之登記背號相同,守門員之球衣顏色
需和其他球員不同。上場球員必須配戴護脛,並且不得配戴任何金
屬物品、手飾及其它飾品、眼鏡(有特殊原因如乾眼症而無法配戴
隱形眼鏡者需於報名時向大會提出申請)等。球員服裝裝備需經裁判
、助理裁判認可以後方得上場比賽。
‧ 比賽中各參賽球隊換人名額不限。替補上場之球員仍必須遵守上述
兩條之規定。在向線審示意後,經由主審認可同意才可進場。該場
比賽退場球員不得再度上場。
4. 裁判
‧ 每場比賽皆有1位裁判、2位助理裁判。若裁判人數不足(至少須有
兩名裁判)則不能進行比賽。
‧ 裁判需為經過大會認可之裁判名單中之成員。
‧ 裁判有權視比賽狀況沒收比賽(報由大會議處),暫停比賽(另尋
時間補賽)、停止比賽(另尋時間補賽)。
‧ 裁判、助理裁判若有未能到場之情況,應向大會請假。若未請假者
無故缺席,大會將依罰則條例處罰
5. 出席判定
‧ 參賽隊伍在法定開賽時間已進行上場球員登記,但可出場球員數未達
最低比賽人數時,視為無法比賽,該場次比賽判定以0:2輸。若參
賽隊伍雙方皆無法比賽則判定雙方0:0平手,但雙方都不獲得積
分。
‧ 參賽隊伍在比賽開始時仍未進行上場球員登記視為惡意棄賽。
‧ 參賽隊伍在比賽開始時未進行上場球員登記,但該隊聯絡人在比賽
開始前已先向裁判報備,並取得對手球隊之諒解時,可視為無法比
賽。
‧ 惡意棄賽累積超過二場即視為嚴重惡意棄賽。該球隊失去賽季所有
比賽資格,比賽賽果皆改為0:3輸。該隊伍剩下之報名費沒
收,且該隊伍球員名單上之球員將禁止參加下屆聯賽賽事。
6. 賽果
‧ 比賽賽果在裁判向大會回報後,以大會公佈之賽果為準。若對
賽果有疑義,請在大會公佈賽果後四十八小時向大會提出申訴(以
提出時間為準),超過時間之申訴無效。
三、 球員管理
1. 名單
‧ 球員必須為2012-13年度(101學年度)在學或在職之台灣大學學
生或教職員。每隊隊伍之球員組成不限,但仍鼓勵以系隊或團體為
主。
‧ 每隊球員最少13人,最多25人。其中一名球員為隊長。另包含三
名聯絡人,聯絡人可不為球員身份。
‧ 賽季首場比賽開始前,各參賽隊伍需將初始球員名單繳交至大會。
‧ 球員名單皆以大會公佈之球員名單為準。未經大會公佈認可之球員
名單一律不予採用。
2. 球員增加
‧ 自由球員指未列於任何一隊之球員名單,且未曾口頭答應列於任何
一隊球員名單之球員。
‧ 賽季中各球隊可自由增加自由球員於其球員名單中,唯球員名單之
改動必須提報大會,由大會認可後公布新球員名單,球員之改動才
為合法。且每隊球員數量不得超過25人。
‧ 若發生球員非自願加入球隊之情事,經大會調查屬實,將會對提出
申請之球隊進行處罰。處罰內容在經過裁判會議討論決定後,由大
會公佈施行。
3. 球員刪除
‧ 賽季中球隊可自由刪除該球隊球員名單中之球員。唯球員名單之改
動必須提報大會,由大會認可後公布新球員名單,球員之改動才為
合法。且每隊球員數量不得少於13人。
‧ 經球隊刪除之球員在本賽季中不得再為原球隊上場參賽,但刪除之
球員可在賽季中轉會時參與轉會。
4. 球員禁賽
‧ 球員於賽季中累計獲得兩次警告(黃牌)時,禁止參加下一場賽事。
‧ 球員於賽季中獲得一張紅牌時,即禁止參加下一場賽事。禁賽後原
紅牌數量不計入下次停賽累計。
‧ 球員在比賽中或比賽後發生無運動精神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在裁
判提報大會裁決後,大會得對該球員採取禁賽之處罰。禁賽之場數
以裁判會議所決定之場數為準。該禁賽在公告後施行。
5. 球員轉隊
‧ 賽季中之休息其間將允許球員轉隊。欲轉隊之球員在得到原所屬球
隊、欲轉去球隊隊長之認可後,提報大會,經大會認可後公布兩隊
之新球員名單,轉會才算完成。
‧ 若發生球員非自願轉換球隊之情事,經大會調查屬實,將會對提出
申請之球隊進行處罰。處罰內容在經過裁判會議討論決定後,由大
會公佈施行。
四、 裁判
1. 資格
‧ 本聯賽之裁判資格取得方式有以下種類
經本校校隊教練認可其裁判資格
經裁判評鑑後合格
‧ 裁判必須取得聯賽裁判資格,並列於大會公佈之裁判名單中,才為
合法之聯賽裁判。
2. 名單
‧ 裁判名單於賽季首場比賽前將公布於網站及聯賽之BBS版。其後每
輪之首場比賽前若有修訂增補會再行公告。
‧ 公告於裁判名單上之裁判即為大會認可之符合資格之裁判。
‧ 各隊須於賽季開始前推派至少兩員參加裁判評鑑,有比賽
執法經驗者佳,無經驗者亦可。
3. 裁判研習
‧ 在賽季中,為提升裁判素質,大會會不定期舉辦裁判研習。研習內
容為特殊判例、新訂定規則宣導等事項。
4. 裁判會議
‧ 大會在受理球員、球隊、裁判之申訴,或發生重大事件時,得商請
較為資深之裁判、球隊代表、校隊教練、大會代表等人組成裁判會
議。裁判會議為大會對判決與處罰之最高裁決機構。任何判決與裁
判會議之決議所抵觸時,皆以裁判會議之決議為準。
五、 賽程
1. 正賽
‧ 2012-13台大聯賽定為先小組後淘汰賽制。小組賽為循環制,淘汰賽則
不含加時賽,以罰點球決定勝負。
‧ 正賽時間預定為星期一至五中午(12:30~14:00)及下午場次(17.00
-19.00)。若入冬後傍晚天色較暗,下午場次提早至(16.00-18.00)。
2. 補賽
‧ 若正賽賽程遇雨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難以如期舉行時,大會得
在與參賽球隊商討後另訂補賽時間。
3. 安排比賽日期
‧ 各球隊可於賽季開始前向大會遞交對各自球隊不方便的賽程安排日期
(例如A球隊球員於每週週一比賽日可出席人數最少甚至不足法定最
少比賽人數,則A球隊可以向大會提出不利賽程:週一”)唯不利賽程
至多只得每週一日。
‧ 由於有些隊伍在聯賽賽程中,會遭遇到與之代表台大對外比賽衝突
的時候,可向大會提出申請交換比賽時間,而申請資格需具備以下
3點:
Ⅰ.與該隊伍衝突之比賽,需為代表台大對外出賽的比賽,例如:
大X盃......等等。
Ⅱ.該隊伍之該輪比賽時間為與對外比賽相鄰之星期五或星期一。
Ⅲ.該隊伍的球員有七成是具有可參加該比賽的資格。
大會在受理改變比賽時間之申請後,若符合資格,將重新排定該輪
之比賽時間。唯每球隊在同一輪比賽中僅可申請一次。
六、 大會運作
1. 大會設主席一人,由其負責統整聯賽之運行。其下成員之職務由主席排
定。
2. 大會顧問為足球校隊教練 楊裕隆 老師。
3. 大會所使用之BBS帳號為NTUFA。
4. 賽季前大會召集各參賽隊長進行領隊會議。請各隊務必派員出席,或是
通知請假。未出席也未請假之球隊將加以處罰。
5. 大會日常事項將公布在Facobook及BBS版面,若此兩者之公告事項有抵觸者
以BBS版面公告為準。
七、 罰則
1. 本罰則以球隊為單位施行。
‧ 惡意棄賽 罰款NT$ 500,扣積分1分 /次
‧ 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 罰款NT$ 500,扣積分1分 /次
‧ 球隊隊員獲得紅牌 罰款NT$ 500 /張
‧ 球隊隊員獲得黃牌 罰款NT$ 200 /張
‧ 裁判於當值比賽日無故遲到或缺席 罰款NT$ 200 /次
八、 修訂辦法
1. 大會有權力對本聯賽副則進行修訂,修訂後公告實施。施行時以最後公
告之版本為準。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