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 1/5 中和捷運站往華中橋的行車記錄器,謝謝。

作者: sa523aaa (青蛙 呱呱叫)   2025-01-23 13:55:22
1.三天內曾發過徵求文嗎? 否
2.內容及行為有直接涉及金錢嗎? 無 (回答有就是商業文)
非雙方直接涉及金錢則可使用(如揪團運動之場地費.駕訓班團報),
如為商家或利益關係人請依商業文規定填寫。
3.是否了解面交時若有金錢交易,經另一方檢舉將加重處罰? 是
4.文章有雙和點嗎? 有
作者: diogofseixas (傲視人間笑紅塵~)   2025-01-23 15:59:00
妳這樣寫,我還要想「中和捷運路」何時有全家了,發文也要說清楚地點,相信你以前也不知道福中店,直到我點google地圖才知道妳在說啥位置。另外妳想告什麼,沒用使用相機等工具頂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範疇,絲毫與刑法妨害秘密的基本要件不符,沒有成立刑事犯罪的可能。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7https://tinyurl.com/4dtnje67而且1/5日?老天爺現在1/23日,妳知道一般行車記錄器有錄個10幾個幾小時已經是超大記憶卡了嗎?16G通常都是3個小時左右就覆蓋啦。所以根本就完全不可能會有機會留存,我是不懂隔18天才問行車記錄器的意義,何況路上的行車記錄器如何拍騎樓,妳有看過行車記錄器影像嗎以上都當我多話,從法律與現實的角度來看,妳只能尋求全家跟鄰居的影像,行車記錄器18天後的現在要呼叫小叮噹妳要用性騷擾防治法?這就證明妳完全不懂法律啦,妳是在機關或是部隊或是職場被性騷擾嗎,一定都不是,直接不受理,警方當然可以報案,但如上所述不成立刑案。https://i.imgur.com/6i4P2rj.jpeg目前妳還可提出民事侵權與違反妨害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請證明妳有受損害,只有害怕兩字是無法證明損害的,就診留紀錄是其中一種然後就法論法,妳只能主張自己被他人使用其他方式ㄊㄒ,否則也是不符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要件,法條如下妳自己看,所以妳是要告什麼?https://i.imgur.com/JEOIQug.jpeg妳修標題竟然是刪掉中和捷運幾字,直接去標示化,內文還是請人要按妳的地圖連結,這操作也是很謎https://i.imgur.com/vj6n6Je.jpeg
作者: vgtable (vgtable)   2025-01-24 01:30:00
何必要這樣檢討受害者呢?
作者: JustinTurner (JT10)   2025-01-24 06:44:00
看不出來哪裡有檢討受害者,還幫忙貼法條給原po看
作者: redeyeswing (redeyes)   2025-01-24 07:59:00
D大..你自己PO的法條裡面就有說明損害人格等就已經成立性騷擾了,現在成立的標準很寬,不過舉證的確是有難度了...
作者: diogofseixas (傲視人間笑紅塵~)   2025-01-24 08:20:00
貼的法條看不出來有任何一點符合要件,否則走在路上隨時都在犯法而且要證明,對方想看且已看,且已經使用適當方式不讓人家看,例如在浴室洗澡就是一種防禦措施,請問路邊坐在椅子上是要證明什麼,如果隨便都可以成案,那麼警察待在手扶梯樓梯下方看到有人抬頭就抓捕即可業績滿滿,走路過斑馬線也不能往路中間看機車騎士的動向就法論法,先找全家與隔壁影像,再證明自己有受損害,且要留存證據,畢竟是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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