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這樣寫,我還要想「中和捷運路」何時有全家了,發文也要說清楚地點,相信你以前也不知道福中店,直到我點google地圖才知道妳在說啥位置。另外妳想告什麼,沒用使用相機等工具頂多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範疇,絲毫與刑法妨害秘密的基本要件不符,沒有成立刑事犯罪的可能。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137
https://tinyurl.com/4dtnje67而且1/5日?老天爺現在1/23日,妳知道一般行車記錄器有錄個10幾個幾小時已經是超大記憶卡了嗎?16G通常都是3個小時左右就覆蓋啦。所以根本就完全不可能會有機會留存,我是不懂隔18天才問行車記錄器的意義,何況路上的行車記錄器如何拍騎樓,妳有看過行車記錄器影像嗎以上都當我多話,從法律與現實的角度來看,妳只能尋求全家跟鄰居的影像,行車記錄器18天後的現在要呼叫小叮噹妳要用性騷擾防治法?這就證明妳完全不懂法律啦,妳是在機關或是部隊或是職場被性騷擾嗎,一定都不是,直接不受理,警方當然可以報案,但如上所述不成立刑案。
https://i.imgur.com/6i4P2rj.jpeg目前妳還可提出民事侵權與違反妨害社會秩序維護法,但請證明妳有受損害,只有害怕兩字是無法證明損害的,就診留紀錄是其中一種然後就法論法,妳只能主張自己被他人使用其他方式ㄊㄒ,否則也是不符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要件,法條如下妳自己看,所以妳是要告什麼?
https://i.imgur.com/JEOIQug.jpeg妳修標題竟然是刪掉中和捷運幾字,直接去標示化,內文還是請人要按妳的地圖連結,這操作也是很謎
https://i.imgur.com/vj6n6Je.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