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本來不想說得太複雜,怕大家頭痛XD不過感謝O300板友幫忙補充:)就還是說吧~精確來說,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不得有礙於通行之行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64號理由書意旨參照),倘汽車(包括機車)駕駛人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處罰鍰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若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第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以騎樓原則是給路人通行,而不是給駕駛人停車或讓人置物之用;惟新北市政府基於轄內停車配置與便民安全等理由,發布、下達自治規則(新北市政府處理機車停放及停車位設置要點),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例外允許機車停放於騎樓、人行道及巷道。但若有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之虞的情形,一樣回歸原則處理(原則之例外又例外)。文末,幫板友附上傳送門,看了就瞭解如何符合前述之「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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