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nanami56 水桶一周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2-25 23:00:07
於文章 [閒聊] 擴充卡片相關牌組 #1WBxVj_l 中
推 nanami56: 一堆OO在那邊無腦葬把抽牌葬光只想叫巫妖跳死帝 02/23 02:49
經來信檢舉
2-2-3 人身攻擊
攻擊特定人物或族群之文章或回覆,
需由受攻擊人物/族群提出檢舉方能成案,
由板務予以S並發出公告,並水桶一周。
此項違規需有明確的主詞才能成案。
故水桶7天 有板友表示自己測牌就要被攻擊來信檢舉
作者: xkiller1900 (cerberus)   2021-02-25 23:29:00
我覺得他沒有明確攻擊誰啊......推文串也不像有誰的推文被針對
作者: gxu66 (MapleSnow)   2021-02-25 23:32:00
板歸好像可以攻擊卡組 攻擊對象是人(含不特定)就out可以參考至底抱怨判例(?)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2-25 23:35:00
攻擊卡組不判罰,除非你屢次在抱怨區之外措辭強烈,勸導無
作者: xkiller1900 (cerberus)   2021-02-25 23:36:00
我知道,我意思是,他攻擊(嘲諷)的應該是不特定多數,這種判法有點對號入座的味道好比他把箭射出去了掉到地上,然後你拿起來往自己身上戳,再去跟警察說妳被攻擊了
作者: Stat14 (統計14)   2021-02-25 23:37:00
= =?
作者: gxu66 (MapleSnow)   2021-02-25 23:39:00
是說這樣檢舉人要附證明 證明自己是葬死玩家嗎?
作者: xkiller1900 (cerberus)   2021-02-25 23:39:00
對照同一篇文上面,他一長串對該牌組使用與構築的討論來說,嘲諷對象應該是非特定使用者當然檢舉人可能在上面有推文,然後覺得自己被針對那些非特定使用者甚至可能只是他打牌遇到的對手換個方式,我如果在閒聊串說:遇到XX根本不會打牌A卡都亂交。那個XX可以帶入污辱詞彙,A可以帶入個別牌組關鍵卡,這樣我就會被桶唉?他前面也說自己有玩葬死,那個推文也不是罵玩死靈或是葬死的人,這樣要說是攻擊特定人群滿奇怪的唉,我說到這,判成這樣就這樣吧
作者: hemisofia (ビーラビット)   2021-02-25 23:59:00
就說這條板規演變成這樣已經是變相鼓勵文字獄了
作者: NotBe21 (獨行玩家)   2021-02-26 00:04:00
不會啊 判的好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2-26 00:06:00
不要罵"人"就不會有事啊= =?言論自由不是什麼都可以講啊你願意覺的自己玩死靈是OO 不代表每個人都願意
作者: hemisofia (ビーラビット)   2021-02-26 00:57:00
一個pvp遊戲的板塊上 一定程度上抒發情緒用的字眼大抵無可厚非 通常看到的人也睜一眼閉一眼 而怎樣算過線變成辱罵 如果只靠有沒有人檢舉而來當成立與否怎麼說都很奇怪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2-26 01:45:00
... 不是有沒有檢舉才會成立 是有沒有檢舉才會處罰.
作者: ilovesola (iloveIdun)   2021-02-26 01:49:00
其實抱怨區的本文有很明確寫出,罵使用特定牌組的玩家就是違反版規,我覺得這判決沒啥爭議。
作者: mintice (薄荷)   2021-02-26 04:09:00
OO有說是什麼嗎?這樣也人身攻擊?
作者: s982231   2021-02-26 06:18:00
oo也能桶
作者: spike1215 (愛搞笑的見習騎士)   2021-02-26 06:48:00
蛤,看一下原文就知道OO是什麼了不過以管板程度來看,NGA辱罵字眼最少,過來巴哈,過來才是ptt,這邊管的超鬆了吧
作者: groundmon (JJ)   2021-02-26 09:02:00
我覺得oo不構成明確辱罵 無腦葬也算批評葬送 不算對人
作者: selvaria (小受)   2021-02-26 09:05:00
oo也能桶 也太自由心證了
作者: hoshitani (ホシタニ)   2021-02-26 10:11:00
連結裡面有OO的原文啦 公告用OO導致一堆人誤解 不過我覺得這個檢舉超好笑 以主受詞來說 不就表示你認為自己是原文提到的OO才會覺得受到人身攻擊 如果當事人是說「玩葬送死把抽牌葬光的都是OO」 這樣檢舉比較合理吧...
作者: Ro500 (擠霸昏)   2021-02-26 10:47:00
原文不是寫OO啦XDD
作者: ronite (小傢伙)   2021-02-26 11:23:00
這樣算特定?中文?
作者: westwade (秋思化刃)   2021-02-26 11:52:00
這根本文字獄那這樣是否代表 我說對岸小粉紅玻璃心又碎了 也會觸犯版規?
作者: tino89511992 (tino0721)   2021-02-26 12:08:00
有夠可笑的判決
作者: xkiller1900 (cerberus)   2021-02-26 12:11:00
hoshitani大,跟我的意思滿像就是先射箭再畫靶,而且是把別人射出去的箭撿起來戳在自己身上他嘲諷的是操作差勁、低端玩家,然後你自己湊上去覺的他在針對你,怎麼想都很怪
作者: westwade (秋思化刃)   2021-02-26 12:17:00
人身攻擊應該要該段文字或者上下文加起來可以讓其他人明確識別到檢舉人這樣檢舉才能罰吧罵設計師也是 其他人根本不知道是哪個設計師 這樣也能構成人身攻擊?
作者: fortrees (九黎鯀)   2021-02-26 12:29:00
幸好我沒玩葬送以後想OO的時候都XX 這樣就安全了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21-02-26 12:39:00
誇張了是誰被攻擊 自己承認吧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2-26 13:22:00
麻煩對判決有意見的站內信給我 不用解釋理由1~2行說明你覺的標準是否應該放寬
作者: AdmiralAdudu (嘟嘟嚕都大都督)   2021-02-26 13:23:00
水喔 製造PTT樂土烏托邦 有你有我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2-26 13:23:00
滾動式修正標準不罵"人"就算烏托邦樂土那也太輕鬆了吧...有爭議先暫時解除水桶,連假結束後裁定
作者: andylinag (洛月)   2021-02-26 15:18:00
說真的,這裡人就夠少了,能不桶盡量別桶吧
作者: gxu66 (MapleSnow)   2021-02-26 15:28:00
隔壁板也是一個XX廚 關鍵字出來就可以桶了 不用指明 我是覺得沒啥問題啦
作者: spike1215 (愛搞笑的見習騎士)   2021-02-26 16:01:00
如果OO換成菜雞不就正常多了嗎,硬要打OO被桶也是自然
作者: nanami56 (I 佛 U)   2021-02-26 16:14:00
要桶就桶R,反正我常常被桶,沒有要辯解的八卦剛出桶,C洽要228才解桶比較痛苦好想發C洽廢文
作者: az25256058 (CCUyooo)   2021-02-26 16:33:00
ooxx 哈哈哈
作者: k960608 (霧羽‧浪沙)   2021-02-26 16:42:00
我覺得不行
作者: xkiller1900 (cerberus)   2021-02-26 20:22:00
希洽板是有明確作硬限制,NBA板也是而且這不是標準放不放寬的問題,完全是無限上綱的桶法每個人都可以說:他在罵我。然後就桶了指稱不特定多數的推文你除非用希洽那種硬限制,不然這種桶法真的很好笑我不是要批判板主,板主很辛苦但這種爭議桶法應該是可以被討論受公評的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2-26 20:52:00
回歸基礎 可不可以罵人
作者: xkiller1900 (cerberus)   2021-02-26 21:09:00
以法律來說,指名道姓的對人公然侮辱,或是意有所指的暗諷都是會被告的但我想這個案件的爭議在於文字解釋,是中文語意、語境的問題要我說的話,不能指名道姓罵人,上位法會辦你但這個案例並沒有讓人看得出是罵誰也非地圖炮針對某個特定職業的玩家、或是特定族群
作者: ezaki (御坂小衣)   2021-02-27 15:36:00
很多版的版規的嚴格度本來就會有超過法條的情形,畢竟需要管理,版主也不是法律專門,所以可接受。但合適與否還是要看這個版的使用者是否接受,而且通常是大版才會需要這樣從嚴,不過水量不多的版要這樣做也沒啥問題,所以還是別講法律如何如何了,意義不大,多數決唄。
作者: fanatic2000 (fanatic2000)   2021-02-27 15:53:00
他寫一堆智障我覺得被桶剛好而已而且這人也在我黑名單裡但他如果改罵龍族 應該就不會被桶了呵呵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3-02 20:35:00
維持原判 參考抱怨區有舉例 本判決完全符合抱怨區範例我判讀起來是地圖炮由於沒人寄信給我 暫且沒有更改標準的打算
作者: westwade (秋思化刃)   2021-03-03 09:33:00
咦 沒人? 我有寄信耶
作者: tree99190 (wangchen)   2021-03-03 19:55:00
本罪為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故誹謗之對象,應為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但是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得以推知其誹謗之特定對象是誰即可,而且誹謗的對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連結 https://depart.moe.edu.tw/ed2700/News_Content.aspx?n=6F7CB09F756DF1E7&sms=A67688921AA3EF58&s=F2DF994A6244BA6F哭啊 縮不了網址
作者: wen17 (祭祀風的人類)   2021-03-03 20:06:00
這幾天神智不清 抱歉 你有寄信 我這幾天再想想我是有想把人身攻擊的罰則從水桶7天變成警告or水桶7天依照情節輕重 如用詞 是否有被挑釁/無故主動挑釁 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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