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一個客訴,就被開除

作者: CLFJ   2014-07-20 11:11:49
※ 引述《ariel100 (ariel)》之銘言:
: 本身是維修中心的前台人員
: 從事這行也一年多了,原本預計六月底就要離職
... ...
: 上勞資爭議調解,資方態度相當硬,堅決不撤消開除處分
: 請客位服務業大大評評理
: 如果這樣的客訴就被開除,服務業員工人權何在?
樓主情況並不符合勞基法的開除要件,雇主頂多只能用資遣,被應支付資遣費及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特休假也應該要折合現金支付。
勞基法開除要件如下:
勞基法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作者: ariel100 (ariel)   2014-07-23 08:08:00
謝謝版友的回覆,但是因為我有提過離職所以無法爭取資遣費,開了調解會資方堅持不更改開除處分如果要繼續上訴又划不來就當作是個教訓吧…但是還是非常不服氣,就連調解委員都認為違反開除原則我承認我有錯,但這件事絕對不適用勞基12條第四款深深體會到小蝦米的無力感,以後要多小心行事
作者: nadoka (小那 娜豆卡)   2014-07-23 22:50:00
拍拍,你有權力找到更好的,當作看清一個沒肩膀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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