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試用期的資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作者: pttbechia   2024-02-04 12:29:24
擔任公司人資處理到資遣事宜的時候
無論員工在職的天數有多長,都一律會執行 PIP (績效改善計畫)
很多時候就只是形式上跑個程序而已,內部根本沒有要看對方是否真的能改善
卻也因為要跑 PIP 而多拖三個月
最近遇到有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資遣
朋友認為公司沒有給予改善機會,也就不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的說法則是到職一個月的 review 有提出一些要改善的事項
但他第二個月仍未改善。
朋友覺得這不是 PIP,只是與主管間的一般面談而已
當時與主管的 riview 結果並沒有特別差,主管對他的評價有好也有壞
公司也沒有提到嚴重性,這些待改善事項如果未能改善會走向資遣的結果。
所以他完全沒有預期到自己會突然遭資遣。
我上網查了許多文章,如果勞動契約中有約定試用期的狀況
在試用期期間內只要公司有給付資遣費,是不必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就可以資遣的
請問大家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好像實務上確實有蠻多公司會約定試用期
來讓公司更有彈性能簡單資遣不適任的員工
但前提是還是得給付資遣費及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外,若勞動契約中給予保障年薪 14 個月,
但契約中沒有載明試用期未通過者不會領到年終獎金,僅口頭提過
請問大家覺得這樣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要依在職比率給與 在職月數/12*14 的薪資?
謝謝大家
作者: highwayshih (ZAMBAYA)   2024-02-04 12:37:00
保障年終通常都有發放日需在職的但書吧
作者: pujos (lks)   2024-02-04 12:44:00
你這個說法來說法去,沒紙本都假的,在這邊鄉民說了不算
作者: kevinmeng2 (麻煩)   2024-02-04 13:14:00
保障14個月,是你有工作滿一年才有保障一年都沒滿,保障個毛?
作者: AM903651 (安仔)   2024-02-04 14:04:00
上面說錯了 保障年薪14看有沒有備註年終發放時須在職如果沒有的話可要求依比例發放我公司就有保障年薪 不需滿一年但領年終時須在職提前被資遣就沒有了試用期資遣也必須要有pip還有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24-02-04 14:10:00
我以為試用期就是可以不用改善計畫直接請你走,如果需要的話,跟正式的有啥不同?
作者: wtl (比特)   2024-02-04 14:29:00
我司外商是把年薪除14 一年14個月 不管什麼時候走那兩個月都要按比例給妳 不過這應該算特例 因為那是算月薪 跟一般年終獎金不一樣
作者: AM903651 (安仔)   2024-02-04 14:33:00
勞基法裡面本來就沒有試用期然後勞基法有說公司資遣必須要有依據 不能無故資遣 pip過程就是列出原因 給你時間改善
作者: kevinmeng2 (麻煩)   2024-02-04 14:44:00
試用跟正職的差別,就是福利而已。本來就是要走PIP至於年薪,請參考「年薪」的定義,公司另外約定除外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04 18:32:00
其實以高院見解 可能連PIP都不用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24-02-04 19:47:00
可能要看簽約內容,我們公司是像l大回文那樣,有另外約定試用期契約,如果是像我們公司這種,大概討不到
作者: lwdlovecwl (千年一醉)   2024-02-04 20:04:00
不需要,都叫試用期了
作者: DevilCool (滅頂男孩)   2024-02-04 20:42:00
你到底爬了什麼垃圾文章,勞基法就沒有試用期,不管你跟公司簽什麼狗屁合約,勞基法就是最低底限,可以優於不能低於年終是恩惠型給予,也不包含在勞基法中,才是以雙方契約為依歸,你前文跟後文完全是兩回事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04 22:53:00
樓上可以看看最高法院的見解 不要幻想試用期不存在不知道所謂"勞基法沒有試用期,所以無效"的說法哪來的
作者: lenta (Bianca)   2024-02-05 01:20:00
真要說法規也沒有明文說要做PIP
作者: your0207 (Daughtry)   2024-02-05 02:08:00
國營事業都可以有試用期了,民營公司有樣學樣就好了
作者: tttttttiger (老虎五隻)   2024-02-05 08:43:00
資遣費領一領吧,你硬是要留下來以後日子也不會好過
作者: DevilCool (滅頂男孩)   2024-02-05 09:41:00
法律上就沒有試用期這個名詞,那是雙方自行訂定的契約,但不因此就表示可以迴避勞基法的最低底限,我不懂你哪裡看不懂
作者: pujos (lks)   2024-02-05 09:44:00
實務就不是這樣運作,不要再扯勞基法,這只會誤導當事者看得懂看不懂都沒屁用一定程度舉證不符需求、不適任,不需要PIP也不用資遣費
作者: yupapa (yupapa)   2024-02-05 13:49:00
樓上,還是要給資遣費,只是通常很少啦,可能不太會有人爭這個。
作者: Ryoma (龍馬)   2024-02-05 15:05:00
試用期是可約定但解除勞動契約還是要給資遣費 3個月的資遣費其實很少,所以一般公司不太會卡 讓人快走比較重要
作者: TSMCfabXX (台積新產品)   2024-02-05 15:45:00
試用期 = 上班 = 要給資遣費
作者: pujos (lks)   2024-02-05 16:06:00
我只能講未必,下去讓他判沒有一定要給資遣費
作者: lenta (Bianca)   2024-02-05 18:54:00
樓上要不要先講清楚你所謂的資遣是勞基法第幾條?
作者: TSMCfabXX (台積新產品)   2024-02-05 20:41:00
他完全沒在看勞基法有要求公司限期令其給付吧公司可以不給 那就是行政機關按次處罰 跟民事無關看是公司要為了那幾個月試用期資遣費的小錢而被罰大錢還是照規矩來乖乖給錢好聚好散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2-05 21:38:00
的確是有小公司寧願被罰 也不給員工資遣費
作者: sazabijiang (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   2024-02-06 19:34:00
三樓的回答是錯的。年終獎金跟有沒有滿一年無關,一切以契約上寫的為準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但是勞基法也沒規定不准有試用期所以一切以契約上寫的為準。不要再被少數鄉民說「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給誤導了http://tinyurl.com/bdh5dz9z請直接看 立法院 的文章鄉民的嘴再厲害,也不能逾越立法院但是雇主也不用太高興,因為試用期間這個人依然是貴公司的勞工,所以一切作為也不能違反勞基法,比方說勞健保一定要保,因為這是勞基法規定。但是年終獎金或者各種公司福利可以不給,因為福利是恩惠給予。該文甚至提到,在雇主未濫用權利之下,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終止契約事由,亦無資遣費相關規定之適用,容許雇主有較大解僱彈性。當然啦~同樣的條文,不同法官的判決結果也不保證相同覺得自身損失的權益大過訴訟成本的,就去爭。勞資雙方都一樣。
作者: baigyatsh (想吃黑鮪魚)   2024-02-08 10:11:00
研議而已要放也放生效的法條好嗎 不然數位中介法過了嗎
作者: sazabijiang (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   2024-02-09 00:04:00
http://tinyurl.com/4jm695nm不然看勞動部官網也可以啊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可以自由約定 可以自由約定 可以自由約定勞動部說可以約定,鄉民的意見大過勞動部嗎?你可以不接受試用期,不等於有試用期是違法。
作者: silver0314 (胤衡)   2024-02-09 12:09:00
明明文中就有寫要依最後手段原則做資遣是眼睛糊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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