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百貨公司上班,公司在2/28的時候結束門市的營業了,只剩下官網通路營業
本來要把我調到公司上班,不想給遣散費,但因為太遠了沒辦法去
主張違法調職並且會檢舉公司所有違法事項後,才願意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
並且有答應會給遣散費(Line有對話紀錄)
3月中時有和公司說勞基法規定離職30天內要給遣散費,沒給的話我會去檢舉
今天3/31是期限的最後一天
詢問公司會計後,只回我說老闆沒接電話
目前我已經和勞保局檢舉公司的所有違法事項了
包括勞保高薪低報、未給薪資單、躲避勞檢時數要求員工不實填寫上下班時間、沒給我保勞保(非自願離職單的離職日期寫3/10,但我上網查公司2/10就把我退保了,我是做到2/28才離職)、疫情有一個的月薪水沒給足基本工資
上網查了一下遣散費塾償的部分,似乎要公司倒閉跑路才能申請的樣子,但公司還有在營業
想問目前檢舉了以後,現在要怎麼才能讓這間破公司把資遣費吐出來?
我有去申請失業補助了,覺得公司寧願被罰錢也不願意給遣散費,實在讓人匪夷所思很奇怪
謝謝大家幫忙解答,感激不盡,祝大家連假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