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這幾年被主管話術及大餅騙到離家鄉半個台灣遠的地區工作
這幾年下來 別說升遷了 連薪水都在原地踏步...
如今找到新工作決定離職返鄉了 也在上個月中提了離職
離職日期壓在12/31 扣掉剩餘的特休日 只需工作到12/10
由於期間一直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辦公室樓上)
主管卻私下放話要我12/10下班就交出宿舍鑰匙
請問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我的認知是 離職日期是壓12/31 在1/1前我都還是公司員工
正常來講我在12/31搬走就行了吧
我想在最後工作日12/10結束後再慢慢收拾行李 跟客戶吃個飯什麼的再離開
頂多是再多待個2~3天 又不是要佔公司什麼便宜
有需要這樣刁難我嗎?
如果12/10就逼我交出鑰匙搬走 這樣有違反什麼法規嗎?
不知道是否有相關法規可以參考?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