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近期懷孕,告知公司後
公司以表示依人事規定,可轉任其他職缺,但目前因疫情關係無空缺,要求妻子留職停
薪,且復職日為產後三個月,意即產假也被留職停薪給吃掉
https://ibb.co/XzHWrq0
查了法規如下,因該不符法規,請教向勞工局申訴是否會成功
再麻煩版上大大開釋。謝謝
勞基法第 51 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
資。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1 條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
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