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想請問大家:
打算離職目前工作(有滿3年)。
我知道若老闆要我完成交接,可以要求我30天後才能走。
1.但若我5號(領完年終),或是休完年假跟老闆提做到月底,老闆同意的話是成立的嗎?
2.說是年終,但我們年終是加班出勤時數跟特休未休來算的,雖然平日每天都有加班兩小
時,但加班時數還是遠遠比不上連假日都去加班那些(老闆是以滿加班時數來計算其他
人)。所以想請問,若是年終領的比去年特休未休的天數換算金額來的少,這是不是就
代表公司未實際把特休未休的薪水支付呢?
(去年一次特休都沒請,因為公司請特休就同等於把獎金請掉。)
因為明天就會發放薪資單,若金額有上述的不合理,怕簽了名是不是就等於是同意了?
3.今年的特休(14天),公司是否也應該於離職時換算為薪水發放呢?
問題有點多,想請了解的大大解惑...
因為公司好像曾經有人病假請太多導致餘沒年終領,但我就想到他請的是病假,並沒有請
特休,若這樣不就是同等於特休未休沒發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