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我上周四的經驗談,你當參考看看~我的前老板也是違反第14條第5&6項,不過之前打去勞工局的回覆是,要先申請調解才能判定是否屬實。在調解的過程中一樣要去上班喔。其實我感覺勞工局也是以談和為主,所以若兩方協調好能不用調解是最好不過的。回歸我上周四的經驗是,我先主動和前老板提出內部協調但協調不成我說那我只好去勞工局申請調解後就被解僱了我也提出依法我是可以不經預告期申請公司解僱,但他提出第11條解僱我就是按他的流程走了(勞工局說的)好加在前老板叫我隔天就不用去了。所以該拿的都有拿到原本不確定是否能當天拿到非自願離職書前,勞工局有叫我隔天還是應該要去上班,除非他不讓我進去的話,我就得去寄存證信函以上~你參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