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沒想到我也有來發文的一天 嗚嗚
當初應徵這家不到20人的小公司的業務職缺 前三個月試用期保底30000
11/4到職第一天
12/4因人手不足轉調至其他部門協助
12/30老闆約談我 說了一些我讓他不滿意的地方 其實當下超級難過 明明有努力 卻被他
說的一文不值 雖然自己也有不夠好的地方 但感受好差呀 老闆也明說我不適合這裡
總之那天最後結果 老闆讓我降薪為27000再轉另一個部門當助理 試用10天到1/9表現再不
好就直接拜拜
而到現在我還不知道我的去留.....
想請問 以上情形是合法合理的嗎?
照法律就算試用期也算資遣 會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和資遣費吧?
謝謝大家~
作者:
Nodens (Mr. Hyde)
2020-01-08 02:51:00履歷開始更新找工作吧 ,資遣費也不會太多,小公司或營運狀況不佳的公司對新人容忍度很低,,一有犯錯或缺失可能就要你回家吃自己了,沒意外這種公司新人流動率很高,覺得不耐操就再面試下一位新人 ,別對自己的能力太灰心喪志,加油!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20-01-08 06:00:00降薪跟轉調部門你都可以不接受,要求他資遣你
作者:
sugar327 (ç†æƒ³äººç”Ÿ)
2020-01-08 07:12:00主要是非自願離職證明
到職不到三個月其實資遣費也沒多少,硬起來公司不會原薪水保留,而是直接要妳走人
作者:
waakye (明天的太陽)
2020-01-08 09:04:00幫你算了 資遣費2750元
作者:
dong531 (貓王)
2020-01-08 10:00:00看合約,有的是先簽3個月的合約稱作試用期,沒通過就是不續聘,通過後才簽正式的聘僱合約
有簽定期,期滿就不算吧。至於試用期,沒規定不代表沒有。
樓上,業者敢觸法?什麼叫沒規定代表沒有!勞工局關心你
作者: littlebethy (蜜烏龍) 2020-01-08 12:57:00
公司有個大姐也說自己有努力但我看來根本嘴炮提出讓你改的地方能改就改、真的不行就換公司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20-01-08 13:05:00kiss377你不知道不代表觸法,勞基法沒有規定,但是公司可以跟員工約定一切取決於發文者入職簽了什麼文件,有沒有額外的約定。若沒有特別條款,當公司要減你薪水的時候就已經可以不同意並在一個月內請他資遣你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20-01-08 17:19:00上面那篇沒講到定期契約的可能。
作者: imaluckygirl (girl) 2020-01-08 19:44:00
到職時有簽一份聘用書 但根據我找的資料 若簽的任何資料有抵觸法律 都是不成立的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也沒有禁止試用期間,請問,沒明定沒禁止,要如何觸法?上面也有說了,關鍵在雙方簽定的契約內容。當然,要因此告到勞工局,那又是另外一件事。
作者: imaluckygirl (girl) 2020-01-08 23:04:00
抱歉 我這邊說的觸法是指 明明公司資遣你 但在簽訂的合約內有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書 或不給資遣費 像這種抵觸法律的合約
作者: owo99 (洋洋) 2020-01-09 01:47:00
勞基法上面說只要是正職員工不管到職幾日都算資遣
作者:
fanix21 (在激激歪歪我就揍你)
2020-01-09 10:50:00可以拿上面這條文去告公司
作者:
x2020 (小張不是阿呆呆)
2020-01-10 09:02:00國營事業都帶頭半年試用期了,民企3個月我一點都不覺得奇怪
作者:
sirloin (Sir. Loin)
2020-01-10 23:58:00大公司也沒多有保障錄取通知還明寫試用期三個月新人尾牙還要跳舞給董事長看哈哈笑死
勞基法並沒有限制「試用期」,只是試用期員工的相關權益要跟正職員工一樣,所以資遣要照法規流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