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社團法人聯誼性質的地方工作三年,
平時工作日是一至五,如果晚上有餐會也是去工作(開餐會的工作時數超過十二小時),
沒有加班費,週休二日,不定期辦聯誼旅遊,
假日辦旅遊時必須去跟著工作。
去年年底時,跟現任主管提薪資差勞基法規定的基本月薪一些,是否能調整?
他說他查過社團法人,非營利單位機構不需要跟勞基法走,
還說差一百塊幹嘛計較這麼多?原本想忍著做下去,但前任的主管,
假日工作時(不定期旅遊)雖沒付加班費,但會給我補休假,
現任主管說沒有這回事,還說如果我假日要工作的日子不去做~
還要再叫我六日去補班,現在很想辭職,但我想弄清楚非營利單位
真的不用跟著勞基法規定的基本工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