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晚安。
我工作的公司預訂這個月12/31日歇業,並資遣所有員工,因此預告離職日是壓在31日,
並且有記錄在停產會議上,但是今天接到消息說,總公司那邊要我們工作到28,28日當日
會跟我們結清資遣費,薪水則是下個月5號匯入各個員工的帳戶裡,問題來了,總公司並
不打算給我們12月整個月份的薪水,薪水用天數算,只給到28日而已,而這禮拜六則是算
加班,也就是說會被吃掉29 30兩天的薪資,我們問過勞工處是說這樣是違犯法令的,但
我們不知道要如何跟人資應對這個問題,因此想詢問各位大大們,這種情況應該要如何爭
取權益呢?
註:我們這個分部的員工也不過八個人而已...年終不發就算了,連兩天的薪資也要凹...
嘆
題外話,總公司當初也說要發給外勞資遣費,也有記錄下來,現在卻改變主意說什麼不發
了...說什麼因為之後會轉移到總公司,所以就不用發...這個很明顯違法了吧...
月薪改日薪發就違法他們擺明就資遣你了 就直接開外掛嗆聲回去
作者: sschen 2018-12-20 21:27:00
如果預告離職日是12/31,最後工作日是12/28,1/5發薪如果沒有29 31的薪水,就告工資短發啦。不過還是要看你年資的預告期是10天/20天/30天,公司幾號預告
樓上大大不知道噓什麼? 就是員工資遣了才要發資遣費阿,兩家公司是不同名字的,這邊所有東西都要結清才行啊,先了解事情再噓吧所有的員工都是30天預告期的。謝謝s大的詳細解說,真心感謝您。
作者:
f0920009 (Fanny)
2018-12-22 17:59:00通常都是先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才會走檢舉或法律訴訟,而且已經確定公司違法,又是每個員工都有這個問題,直接走調解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