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勞動問題-休假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20 12:44:26
勞工休假、請假主要來自二個法源
勞基法、性平法
大家都知道的不說,提一些可能大家不容易注意到的
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時,每個月可以請生理假1日,
全年請假日數如果沒有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請生理假半薪,生理假加上病假一年可以請33天
產假
一、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週;
二、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產假4週;
三、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產假1週;
四、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產假5日。
*產假期間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另勞動基準法未定1週及5日產假,故1週及5日之產假得不給薪
(三個月以下流產,老板給假不用給錢)
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可以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無薪)或調整工作時間。
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老板不用給薪資
普通傷病假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病假超過30天,老板可以資遣你
事假超過14天,老板可以開除你
按roc1110要求註記
//
1.上列雇主可以用來當成資遣或是開除你的理由
2.在請完病假30天後,可再用特休扣,再來可以要求留職停薪,
如果病還不好,老板可以資遣你
3.在請完事假14天,可再用特休扣,再超過,老板可以不準,再不來就是曠職了
曠職三天會被開除
對了,公傷假是沒有期限的。
但雇主可以要求你去鑑定就是了,另外如果只要復健就好,
那只有復健可以請公傷一樣要去上班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20 13:03:00
呃....本文原po是真的有唸過勞動法規???到底那個法條是有說事假請超過30日,老闆可以炒掉你...,你知道什麼叫做解雇最後手段性嗎?你知道解雇前要輔導嗎???請超過30日也不代表是曠職啊..唉...原po一直推什麼日本勞務士的...,勞務士的專業很重要啊,找錯勞務士會害勞工損失權益啊~你可以不要再寫有關勞動議題的文章了嗎...唉...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20 13:09:00
超過30天,可以用11-1-5資遣你,不能開除可以資遣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20 13:16:00
你自己去看一下目前勞動部的函釋跟法院對勞基法11條第1項第5款到見解,要主觀跟客觀兼具備,雇主才可以資遣,覺得不是什麼請事假超過30日就可以資遣...你可以不要再寫勞動法令相關的東西嗎....或寫之前請你先查法律.勞動部函釋.法院決議或判決嗎…...,來這邊問的人已經很無助了...
作者: notepad67 (145×154÷DB7)   2018-06-20 13:25:00
超過本來就是原因,跟你無助無關,不然幹嘛不訂沒上限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20 13:29:00
別人很無助你還給對方錯誤的法律資訊...你是法律系所或勞工系所本科生嗎?如果不是,台北市或新北市有很多免費的課程你可以去上~或是勞動部有3年7萬的在職勞工課程,裡面也有勞動法令的課可以上 而且是免費的~
作者: Hanbor ( )   2018-06-20 13:32:00
的確有些錯誤的地方 不過實務跟理論有差距 實際上請太多假會被資遣無誤
作者: stkoso (Asperger)   2018-06-20 13:33:00
你可以指出有錯的部分請原PO更正 但沒有資格阻止原PO發文
作者: Hanbor ( )   2018-06-20 13:34:00
本科生不一定熟台灣的勞動法令 法理或研究是另一回事勞工行政的研究者 養尊處優的蠻多的 根本不知道外籍勞工跟新住民的工作困境研究大部分跟實務沒什麼關係...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20 13:37:00
勞動部函釋跟法律決議判決就是實務啊,學者的研究才會與實務不一致~
作者: Dreamflier (新月夜空)   2018-06-20 13:42:00
法院實務上確實是不認為單憑請假過多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的要件,必須要勞工客觀上的學識、能力、品性以及主觀上的意志綜合判斷,並且要達到客觀上無法達成雇主所欲透過勞動契約所獲得的經濟目的才可能該當要件。再說,法院對解僱的最後手段性非常注重,必須要到非解僱不能解決問題的時候才能動用解僱手段。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中,闡述的法律意見還滿清楚的。原PO補充的函釋也提到,必須要先給留職停薪,等到留停期間屆滿才能考慮解僱,不給留停直接資遣還是違法。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20 13:53:00
以下是勞動部的網站寫的: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超過14日者,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略以:「…勞工全年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份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超過部分勞資雙方協商議定。====================所以不是原po寫的只要超過事假的天數就資遣....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8-06-20 14:07:00
事假超過14天,確實不一定構成資遣事由...原po你再加油(拍拍)
作者: roc1110 (上層建築)   2018-06-20 14:11:00
呃…超過事假不等於....你體系錯誤了吧...事假不等於曠職...
作者: Dreamflier (新月夜空)   2018-06-20 14:54:00
題外話,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的天數並不代表一定不能請,請假終究還是勞雇雙方約定就好,所以老闆夠佛心,請假超過規則所定的天數還是可能的,只是超過以後老闆有不予准假的權利。
作者: clody (Piko)   2018-06-20 15:34:00
事假是事假,病假是病假,曠職是曠職,曠職可以用12條了
作者: Hanbor ( )   2018-06-20 18:08:00
怎麼講的好像請假僱主一定要准假...發生職災兩年請好請滿沒辦法勝任工作都可以合法資遣了整天假設老闆很佛心是不是搞錯啥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8-06-20 18:13:00
未經老闆同意休超過准許的事假 不是曠職不然是什麼?
作者: lalalahu (<( ̄︶ ̄)@m)   2018-06-20 19:22:00
N大寫的不錯,於法有據勞方請事假資方有一定要準嗎?有沒有大師說明一下https://goo.gl/Za1xH3 附上之前大大的文章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18-06-20 20:54:00
上面哪裡有提到事假一定要准的議題?我相信N大是有觀念的人,但是如果表達錯誤或一知半解,真的很可怕
作者: a2468000 (胖雞)   2018-06-20 21:41:00
修改前的原文確實有誤啊 函釋也是後來才補上的 扯什麼不爽去推修法..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