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41102 ()》之銘言:
: 公司同意李O瑾小姐薪資33000是實領,李O瑾小姐扣掉勞健保自付額並未少領,但會計
: 做帳時,有1800元是屬於膳食費,實際投保薪資為31200元,從法令面來講並未違法,此
: 案也獲得了勞工局勞檢過後並未處罰,以及檢察官對本人不起訴處分,證實本人並無詐欺
: 得利,以及勞保高薪低報之事。
我補充一下法律知識,以及「現實中」官員會怎麼處理。
膳食費政府寫明每月1800元免稅。
(現在2018規定是2400元,1800是比較舊的金額)
(我不曉得員工是那一年任職)
月薪33000。其中1800元免稅,代表員工所得稅可以用31200報稅。
但是公司勞保/勞退/健保/國稅局。都要用33000報帳。
公司不管怎樣都省不掉。但是員工可以少繳一點稅。
33000跟31200剛好跳一個級距。勞保/健保金額的確不同。
勞退部份,沒有分什麼級距,應該要照實33000去計算6%。所以是1980元。
如公司用31200元計算,變成1872元。每月會少繳100多元。
所以公司的確有違法。只是情節非常輕微。
「現實中」
勞保局對於這種輕微違規,通常就是叫你更正而已。不會開罰單。
再來是薪水加不加薪的問題,這個是民事糾紛。
並不是簽名才叫約定。嘴巴說好。一樣算契約成立。
只是要在法庭舉證超級困難,所以嘴巴約定最好要錄音。沒錄音一切免談。
民事就是要有人去告,沒告就不會進法院。
如果沒人告,什麼事都不會發生。
刑事部份就不用提了。因為刑事要是抓人去關,判定會非常嚴苛。
勞資糾紛要搞到刑事成立,事實上是很困難的。
通常都是雙方互告,但是通通不起訴。
現在看起來,雙方都沒有證據可以讓對方一刀斃命。
大家就自行斟酌誰說謊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