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4月30日原雇主自行決定5月1日起排休無薪假,
並未經過勞資雙方同意,也未簽署減少工時同意書,
我於5月7日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行使權利,
並於5月8日寄出存證信函告知該公司已終止勞動契約,
並要求該公司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
以上宣告終止勞動契約時,已有錄音,也有錄到該負責
人逕行排放無薪假之相關錄音,我也在5月14日向勞工局
申請勞資調解,未料於5月15日收到該公司回函說我無故
曠職,要去告我,還傳簡訊威脅說,不來公司詳談,就要
告我,叫我「慎之」,請問各位前輩,遇到這種情況,
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