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ustnolove (我不是尹傑)》之銘言:
: 我為工廠輪班職,平常若有加班,可以選擇加班費或換休(期限內休掉,未休完則自動轉
: 成加班費)!
: 目前單位內的制度是...無論是請換休還是特休時需要找前後班同事各幫忙代班4小時(等
: 於前後班同事當天各加4小時班)若沒找到人願意代班,就無法休假!
: 由於公司制度是換休沒休完會自動轉換為符合勞基法的加班費,換休沒休完,只要公司有
: 給加班費,似乎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 所以想要問的問題是,同樣是要請假,以特休下去請,自己若沒有找到前後班的同事幫忙
: 代班,主管不准假,這樣有無違法之虞?有無有力的法規可以讓主管准假?
: 有查到些相關資料:截錄勞動法令規定第三十八條...
: 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因素,得與
: 他方協商調整。
: 重點就在於「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若協商不成,主管是否有權不准假?我是否能夠照常
: 放特休假?既然是「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在人力調度上來說,是否應為主管處理?而非
: 我自己處理人力調度的事?
特休該有多少不研究,就當它有...
特休沒休掉很像債權,老闆勞工都願意折現的話,給錢就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24條2款略以,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
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現在協商失敗
民法235條規定,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
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
債權人,以代提出。
這個看不懂可以先跳過去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略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
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40條規定是片面的,不需勞工同意,也就是勞基法36條到38條規定的所有假,雇主願意
支付代價,可以片面不讓勞工放,只是事後要跟主管機關核備.
有錯請指正,個人既不是唸法律的,也不是勞工行政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