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例假日補休強制指定日期休是否違法

作者: Beijingman ( )   2018-03-09 12:53:26
公司是週休二日,因為業務需要,會要求同仁輪流於國定假日,週六或週
日出來加班,加班用補休方式處理,但無故未到勤者會處分
另外公司公告自三月份起,若在週六或週日出勤的同仁,其補休要指定在某一天休掉
例如週六加班者,當日補休一定要在下週一休掉,周日的補休則要求在週五休掉.
看起來像是週休二日,但只是調整休假日,公司還會給同仁一張表填寫換休單
若不寫換休單,人資會一直追你趕快寫一寫送給人資
對於新法補休問題,公司這樣要求同仁把補休強制指定日期用完,是否有違勞基法?
另外要求加班部份,有註明無故未到勤會處分的公告,這點也是否違反勞基法?
個人感覺強制把補休用在某一天休掉可能是在規避勞基法可以領加班費規定
作者: waggy (Let's go, pal!)   2018-03-09 14:50:00
1你簽了就是自願 沒違法 2簽了就是換休沒違法 3是
作者: Beijingman ( )   2018-03-09 17:39:00
若按一樓的意思,補休強迫休應該就違法?
作者: john0227   2018-03-09 21:54:00
勞基法32-1條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他要求你可以不接受,但你接受他就是合法協商,你不接受他還是要補你一天,但你除了黑掉,這補休申請可能也困難重重。至於如果他指定你不休,他也不補你,那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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