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先進大家好,想請教各位幾個問題
1.小弟的老婆於105年10/12到職
而在今年的3/2被告知即將被資遣
但公司要求她3/15離職
但我記得到職滿1年應該是要有預告20天
這部分請問公司是否違法了?
若3/15離職,公司是否要補發7天的預告工資?
2.公司要求她提出求職證明才准謀職假,並且要求她謀職假不要請
這部分有違法嗎?
3.老婆還有4天婚假尚未休完,請問可否在離職前休完?
現在公司不給她請,一直擋她婚假,這部分有違法嗎?
4.因為被資遣,薪資是否在離職當天能結清,還是說得等到公司4月的發薪日?
非自願離職證明在最後一天可以要求公司當天給,還是只能照公司說的4月再給呢?
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