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uuaann (Quan)》之銘言:
: 代家父詢問,
: 家父今年66歲,
: 之前在公司做滿30年後退休後又被約聘回公司(一年一聘),
: 今年因為公司政策決定不再續聘,
: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 1. 家父已被約聘十多年(中間都未間斷),每年都有2個月的年終獎金,
: 今年若公司不發放(其他員工都有),可以跟公司要求發放嗎?
: 2. 公司是否該給資遣費?雖然為約聘之名,但年年續聘已長達十多年,
: 是否可以主張要求公司要給資遣費?
: 3. 若家父還有意願繼續工作,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呢?
: 煩請高手們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依法」
你爸算正職員工,要給遣散費。
勞基法第九條有解釋這種狀況。
員工約聘期間超過90天,兩次合約中間休息30天以內。視同正職。
年終獎金,因為連發10年。加上又是全公司都發。
法官非常容易認定是固定薪資。一定要發。
法律面是對你非常有利的。但是大家都知道。
台灣的法律是等你告上法院才會執法。
看你要不要花錢找律師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