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勞基法保障員工方法,薪資篇

作者: ultmisia (魔女)   2017-12-08 11:03:58
勞基法第二條第三項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算的時候全都會加起來,此外,不是老闆說了算,只要「常常拿得到」、「明顯與勞務有
對價關係」,我們照樣當他是經常性給付。
老闆想用這超唬爛是行不通的,或許騙得了勞工,勞工只要拿給勞政人員看,馬上就露餡
,而且還有逃稅之虞。
職務加給是每月給付且又是勞務對價,當然必須算進去。
大家只常注意到〝工資〞,卻常忽略〝非〞工資,勞健保費 資遣費 職災補償 退休金給
付等是只計算〝工資〞不納入〝非"工資。
細則第十條裡的大部份都是〝非〞工資,再次強調是大部份非全部,夜點費雖在列,但卻
是經常性給與,必須列入〝工資〞計算,歷年來法院都有判例,印象中台塑就曾被法院判
輸,法官把夜點費列入〝工資〞,因為只要是經常性給與就是〝工資〞,就必須列入上方
所列勞健保費等等那幾項計算。
沒錯,是否算工資,勞政單位可以協助認定,如果資方不甘願,法院也會協助認定,但總
之「與勞務有對價關係」或者「經常性給付」都算工資,基本上,幾乎全部都是。
再說一次,目前唯一絕不會被認定是工資的,只有三節禮金。
但我碰過有公司用「極高額三節禮金」唬爛,然後號稱平均分配在個月發給,被我們認定
算工資。
因為我要求他把過去全部離職員工「溢發」禮金追回給我看,明明還沒中秋節卻先拿部分
禮金?
然後他就承認那只是在規避工資認定。
惡老闆招數很多,把三節禮金分配成每個月給付在規避是太惡質也太明顯了。
一到法院那邊,年終獎金以年度終了給付才會被法官認定是非經常性給與,也就成為〝非
〞工資。因為是〝年度〞終了的給付。
再則因為在母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
如沒盈餘是可以不必給年終獎金的。也就是說獎金是不定的。既然是不定那就是非經常性
給與。
但勞基法所有條文裡也沒說〝如〞有虧損,事業單位可以不必給付工資(廢話),只是在母
法第22條規定可以有條件一部份以實物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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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nex0845 (胖克思)   2017-12-08 11:35:00
實物必須符合員工需求 我不煮飯公司給我一包米稱價值100元 誰受的了
作者: edward0811 (友善)   2017-12-08 12:18:00
罰則不夠壓,你列的可能都罰的更輕,不如違法
作者: joanna32288 (titan)   2017-12-08 22:26:00
推推,很多故意低報還以為自己很聰明沒犯法的
作者: saram (saram)   2017-12-08 22:42:00
年終獎金的來源是股東會的分紅決議.所以年薪除12個月,不等於月新.任職不到一年的員工也領不到分紅.歐美企業也沒有年終獎金.而每個月都領到的工作獎金,那才算經常性薪資.獎金兩字是不合理的.照說獎金都是不定性的.譬如工人在緊急狀態下拯救公司財物,那應該發獎金給他.偶爾為之,不算經常性質.
作者: kevinshyu (仁)   2017-12-08 23:32:00
不犯法的公司 真的比例低
作者: saram (saram)   2017-12-09 06:44:00
社會上所謂獎金應指彩券一類的中獎,一領就要扣所得稅.但企業員工所得之獎金,也不能以彩券中獎類比.應該算薪資所得.(勞務而得到之報酬但非經常領)這實在很難界定.
作者: ruy953 (獨角獸)   2017-12-10 22:51:00
1、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經常性給付是以『制度上經常』且『與勞務有對價關係』方屬於工資一部份,所以構成要件是缺一不可,不是二者擇一概念。另外雖然施行細則第10條條有明文規定非工資一部分,但只是名稱項目不能直接逕自排除工資一部分,而是比照前開工資一部分構成要件個別認定。2、夜點費已在94年6月14日時就從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刪除,理由就以防止雇主用非工資項目來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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