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友人問的,
她是一個孕婦,但主管不喜歡她,
不確定跟懷孕有無關係。
原本主管要她自請離職,
但因為她有經濟壓力,所以不願離職,
所以在更上面長官的協調下,
暫時留在原職務。
後來主管就開始用大家常見的老招來逼退她,
像部門內勞逸不均、
冷嘲熱諷(例如公然說你就多丟些事情給她,她就會自己走了啊)、
把部門績效不好的責任全推給她(她才上班半年而已)等。
然後不體諒下屬是孕婦,
特地要求不必要的體力勞務跟嚴苛的服裝規定,而公司其他人並不需要,
讓她很吃力。
另外,公司也在她還在崗位時,直接在104上徵求接她位子的人。
因為怕上述的事情影響懷孕,所以她就跟主管攤牌說如果給她資遣單,讓她可以申請失業
救濟金的話,她可以配合走人。
主管說好,結果今天卻說照規定來,
說她是自願離職,就做到月底。
我朋友她還沒簽自願離職單,
因為她覺得跟主管當初承諾的不一樣。
而且她也覺得,主管用這些招式來逼退員工,
不管是不是孕婦,難道沒違法嗎?
她想請問,她該怎麼做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呢?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