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代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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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申請失業給付時
勞工就業服務站調資料跟我說我的失業給付每個月只能領一萬初
跟我一開始用月收入*0.6有落差...大概差了$3000左右
才想到公司可能有高薪低報勞保的問題
立刻跑了一趟勞工局查出當初投保金額
是最低的$21009...
唉
請問這種狀況是該具名檢舉公司高薪低報嗎?
請問罰則大概是什麼呢?
有人告過詐欺成立...但我原本工作是人資(但不太了解自己被高薪低報)
立場似乎不太適合告詐欺
有沒有不跟公司鬧翻可以拿回差額的方法?
我薪資條有月薪+勞保費(應該算是證據了吧?)
我是被公司資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