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法條(未滿3個月離職)

作者: chengcti (版主請投我一票!)   2017-04-10 07:52:22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告雇主。」
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
預告之
※ 引述《muscleoso (Roy Chen)》之銘言:
: 請問
: 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
: 可以不用提前告知
: 也不能以曠職論
: 也不能扣曠職薪水
: 這個事有哪一個法條?
: 有哪位大大知道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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