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前應徵一家冰品店正職 月休6天一天時數10小時
面試時給我一張公司規定 說沒做滿7天不給薪
試用期3個月 如果離職要賠償公司損失
我因為想快點有工作就答應了 也對這份工作感興趣 我當時也問那張公司規定要不要簽名
他說不用
結果實際工作時 基本上都是在顧店 並沒有明講休息時間 只是利用空檔買晚餐吃這樣
後來我無法負荷這樣的工時 就在第4天上班前打電話告知不想做了
問到薪水老闆娘叫我跟老闆談(面試的人)
老闆很生氣對我說 要寄存證信函 要求我賠償營業損失 還說我是預謀...最後他叫我自己
去勞工局申訴
我上網爬了很多文 說不給薪是違法 而且當時我也沒簽合約應該不具效力吧?!只要未滿
三個月是可以隨時離職...等等
老實說有點怕怕的 如果我申訴失敗還要賠他錢 可是又不想讓自己付出的工時白白浪
費 想請問我的立場是合法的吧?去申訴真的能拿回薪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