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年假,不給原本該給的天數

作者: allostery (最愛飛翔)   2017-03-01 22:27:10
魯妹102年3月1日報到一家規模20人左右的新公司,今天106年3月1日提出離職,新制勞
基法下我有14天(公司優於勞法,給15天),目前處在手邊沒有計劃,寫信跟老闆說想要
做到3中,其他3月天數就用15天去扣,然後算到3月底做完
老闆回說因為我們公司總是給假優於勞基法,且第一年以進來月份比例給假(10天x %)
累加起來假都比勞基法多,所以我現在要辭職無法給我15天,而是(15x%, 也就是3.75天)
請問這樣違法嗎?還是這樣合理?
作者: uuilee (lee)   2017-03-01 22:37:00
勞基法都是第一年沒休 第二年起都休去年的假 可是你第一年有休了 按勞基法第二年未滿一年 沒假常在第一年沒假 公司上班心得
作者: jickywu1 (秋夜楓)   2017-03-01 22:50:00
違法唷,只要做滿年資就必須給該年度完整的特休,
作者: allostery (最愛飛翔)   2017-03-01 23:30:00
即使是新制上路也是違法嗎?
作者: psx (綜合水果汁武士G)   2017-03-02 08:01:00
算總休假天數就知道了,超過勞基法規定就不違法
作者: alice78226 (紫)   2017-03-02 14:35:00
合法!
作者: kentyeh (kent)   2017-03-04 09:55:00
http://i.imgur.com/t7RLoim.png 照勞基法你應有假7+7+10+10+4+15=53天,依總量來算,2017前共休了48.3,應剩4.7天,只給3.75天(曆年比例是公司自訂,但應以勞基法為準)當然不合法,由於你是你3/1離職,而當天得假15天,只能換錢(不伐算,是用底薪算還是經常薪資算又是爭議),如果是用請特休的方式還可多跨3組六日,照勞基法是要給薪的,而且還有勞保(無健保,健保是以月底最後一天所在地為準),建議特休5天(以上)未休最好請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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