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ivng (小蝦米)
2017-02-16 15:08:37於原先公司於2016/4進入公司
在2016/12/23離職
當初公司offer上面寫說保障14月薪水
未滿一年獎金依在職日為基礎,依比例換算
未註明年前離職不發放
當初離職詢問人事,說會過年前一起發放剩餘部分
如今公司方面卻回說年前離職並不發放
之後向公司方面確認,卻說提報上級待回覆
後來去信詢問卻都不回信了
網路上查過勞基法
保障14月薪資部分,剩餘2個月應為薪資
並不是獎金,應換算比例發放
試問這樣像勞工局爭取有可能成功嗎?
公司方面似乎威脅我,如果向勞工局申訴的話
公司交由法務部處理,感覺就是要提告我之類...
有人有相關經驗可提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