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領失業給付

作者: azide (走開 )   2016-12-21 21:44:42
在網路上找到了一個號令,但我不確定我是否理解正確,希望有了解的人能為我解答。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得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
業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3日勞保1字第0940029183號令
請問這是不是說我在沒有到就業服務站辦理任何手續請領失業給付前,如果先去找了一份
工作,但是因為一些原因,我自
願離職的話,我還是可以在工作14天內請領之前為請領的失業給付?
還是我找的資料不夠完整,請問我還需要注意那些問題?
作者: shin702 (小薰)   2016-12-21 21:52:00
前提是 你之前有非自願離職的身分
作者: kevin28 (嗯?)   2016-12-21 22:53:00
只要你自願離職就不符合失業給付應該說第一份工作非自願 而你有去就業站申請 也符合資格也第一次認定後才找到工作 但此工作14天就覺得不適合自行離職 這樣還是算符合失業給付 重點就是就業站有認定過如果你沒認定過自行找到工作 14天跑了 這可能問就業站比較快
作者: Citrosa (在偉大的航道上)   2016-12-22 21:27:00
非自願離職時沒到就服站認定可能沒辦法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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