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這個月初剛到現在這間公司任職。
上班期間不開心的內容就不贅述了。
問題是,我本打算做到這個月底10/31日,但逢國定假日,改預計11/1日再離職。
問題來了,就在剛剛主管無腦的噴完屁話後我非常想現在就離職。
1、勞基法規定未滿三個月離職不需提前告知,可當下就離職。
2、其公司規定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但其個人email及相關業務須與業務代理人交接完畢
方可離職。
我個人比較偏好勞基法規定,想現在馬上就回報公司我就做到今天,馬上離職!
但我離職後不想再和公司有所聯繫,所以我不會依照公司規定交接。
想請教各位這樣有沒有觸犯其他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