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僱傭合約條文相當不利勞工...該怎麼談呢?

作者: petertg (TG)   2016-08-26 07:42:43
※ 引述《DDjeakQ (In You We Trust)》之銘言:
: (1)競業條款:
:   限制地區包括"台灣&大陸",限制期間自離職日起2年內,違者「懲罰性違約金」為
: NT$500,000...
:  
:   →任非技術人員約定競業條款,我覺得非常奇怪,之前擔任相同職務並無此規定,
:    是因為科技產業的關係嗎?
這有兩個要件:
1.工作內容要具有接觸核心技術或關鍵決策的特質
2.要有對價關係
換句話說公司要先舉證你的工作能夠碰到他們的核心技術,會影響他們的競爭。
接著必須對你做出相應的補償,才能夠成立。
如果隨便寫寫就有用,那乾脆在合約寫離職造成公司損失,須無條件賠償公司1億元。
: (2)人事保證條款:
: 人保對於我任職期間對公司造成的損害需負連帶損賠之責,如不提供人保資料&簽名,
: 會影響我跟該公司的僱傭關係...
: →我非技術人員,也不會經手財務...無法接受人保條款,想建議對方投保取代啊...
這個很多公司都會要你寫,寫心安的而已。
實際上造成公司損害,正常都是先勞資協商,而不是直接找人連帶賠償。
: (3)空白條款:
:  
:   合約最後一條僅列「第x條:其他約定」。
:   →完全不知道其他約定是在講什麼,應該要直接槓掉啊...
對於不懂的、不清楚的部分請公司做解釋或刪除(或修正後重印)。
合約一式兩份,要公司蓋大小章和騎縫章給你一份收存。
很多企業的合約都是制式合約,有些不合理的條款根本也沒人敢問為什麼就用到現在。
我還碰過合約裡面寫勞工中午要外出用餐要先經過主管許可才能出去的。
建議你把合約書面化和實際執行分開,執行面上與現行法規相牴觸者無效。
作者: DDjeakQ (gogogo)   2016-08-26 16:16:00
謝謝P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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