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問題] 問題:懷孕=解雇

作者: demoiselle (豆娘)   2016-07-14 14:34:04
※ 引述《kkmam (ㄚ龜)》之銘言:
: 小弟的太太於年初任職於某政府中央單位的聘僱人員,當初簽的合約只有到職日,並沒有
: 解職日,
: 然後就在今天,懷孕第七週,被告知因為計畫的關係只能做到年底,bla bla bla......
: 法律上我們應該做什麼保障自身權益呢?
目前實際上還不需要做任何事
如果當初的合約上面並沒有到職日,後來的合約出現了到職日
那可能雇主方就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既然沒有到職日,也就是不定期契約,要解雇你太太,
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
現在尊夫人既已懷孕,更加有護身符,
為了鼓勵受僱者生育及協助其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產假、安胎
休養請假、陪產假、產檢假、哺乳時間、育嬰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
作平等措施均有適當之規範,並保障懷孕及分娩婦女工作權益。為保障懷孕育兒勞工之工
作權,原則上雇主(公司)是不能以一般勞工看待,而任意解僱或資遣懷孕育兒勞工,爰
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一般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而於勞動基準法第
13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及第17條等法規中另有特別規定。
http://www.mol.gov.tw/23323/23324/23326/
但特別要注意,到了所謂合約終止日之後(應該是年底12/31)
千萬不可以不再進辦公室,不管有沒有業務,有沒有辦公座位,甚至有沒有鑰匙,
1/2 起,務必準時上下班,有打卡就打卡,沒辦法打卡就簽到,或是在警衛室入口就
拿張當日報紙跟時鐘合照...
免得被雇主方以"曠職三日"為由逕自解雇...
決定要捍衛工作權就要有決心,拿出錄音筆跟數位相機,當僱主方
可能有威逼利誘或是扭曲法令解釋的可能,就光明正大的記錄下來,
千萬不要落單,也不要太相信同事(笑裡藏刀)...
接下來就是資方跟勞方相互逼使對方"犯錯"跟"收集證據"的角力...
唯有當事情(解僱)真正發生的時候,才能反應,在哪之前幾乎沒有什麼可做....
其實孕婦最大,要擔心的是以後,過了申請育嬰假的年限,少了幼兒加持護法,
在職場上隨便來個三年連續考績丙等...
長官的冷嘲熱諷,同事的冷言冷語,業務的刁難....
這些心理上的折磨才是最難熬過去的,
甚至會讓人懷疑為何要強逼自己留在不快樂的職位上(說穿都是不甘心啊!)
作者: Kate5566 (Kate)   2016-07-14 15:01:00
推解說
作者: newef (\新衣服/)   2016-07-14 15:46:00
作者: demoiselle (豆娘)   2016-07-14 17:05:00
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僱用辦法"不適用勞基法?!這我就完全不了解了...如果適用勞基法應該是如文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僱用辦法 就要請教公務員
作者: pttuser (pttuser)   2016-07-14 19:22:00
讚,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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