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幫表姊代問離職預告天數的問題。
她在A公司工作了五年,後來離職兩個月後,又回到A公司,不過之前五年的年資A公司仍予以承認,之後也待了快一年半了。也就是說,在A公司的年資合計六年半,但是回鍋的時間只有一年多而已
想請問的是,若她現在要提離職,依照勞基法,是要提前「20天」預告即可?還是要「30天」呢?謝謝。
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