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問題

作者: willy0425 (方塊)   2016-05-27 18:56:54
目前在這間公司呆滿一個月
想要離職換公司且也找到了新工作
但是老闆不放人 且也不給我簽公司內部辭呈
剛進公司有簽一張"在職合約書"
其中一條是 員工離職需一個月前提出
經公司准許後視情況可提前離職
若未經提辭呈或擅至離職
未將職務內相關資料交代清楚
而造成損失可依法追究責任
老闆不找人面試 我也找不到人交接
我有想到要交接給 老闆的兒子
最後可能就曠職處分
我知道這一條不合法
但是還是會怕"可依法追究責任"
請問 這樣真的可法追究責任嗎
作者: jellyya (十四十五時)   2016-05-27 19:03:00
就已經不合法了還要依什麼法?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16-05-27 19:13:00
很簡單的邏輯問題。
作者: willy0425 (方塊)   2016-05-27 19:13:00
現在有想到直接找勞工局仲裁,但是只剩下這個方法嗎,唉就不能讓我好好的走嗎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6-05-27 19:41:00
走投無路情況下,唯有不得已的選擇
作者: medama ( )   2016-05-27 19:42:00
你等等寄封信給老板請辭 下禮拜一就不用去上班了
作者: rosemary (迷迭香)   2016-05-27 20:13:00
勞基法規定: 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雇主不得與勞工約定較勞基法預告期間為長的預告期間你比3個月還短,所以可以翻法條給主管看
作者: jasonpig (柑仔人)   2016-05-27 20:47:00
你哪裡不合法 ?
作者: bc01lus   2016-05-27 21:23:00
想借機問一下如果公司本來說離職證明要寄給我可是等我走人之後他們突然改口要我本人去拿怎麼辦...
作者: tntbear (苦命上班族)   2016-05-27 22:46:00
就離職當天直接去要,開那個離職證明三鐘的事,同時帶錄音筆去蒐證,避免日後各說各話打錯…三分鐘的事合約裡面他媽的一對智障規定…就按勞基法走就好
作者: look5236 (新手)   2016-05-28 07:27:00
直接走 不合理的鳥事什麼都不必說
作者: xholoom (你沒有妹妹)   2016-05-28 11:51:00
不合法合約沒啥用 不然違反簽約都變合法 大家都這樣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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