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試用期離職

作者: norris1226 (許咬咬)   2016-03-15 21:15:38
※ 引述《norris1226 (許咬咬)》之銘言:
: (代問)
: 不好意思要麻煩版上的各位,
: 我女朋友現在是在服務業的試用期內提離職,
: 對方說必須再做十天,
: 但是當時簽的合約寫著「離職五天前完成交接」,
: 拿這點詢問對方後對方卻說:
: 「公司業務處理含交接的五天總共是10個工作天」
: 實際上是不含假日
: 想請問各位這樣要怎麼跟對方說?
: 感覺對方擺明要我女友多做這十天,
: 我記得勞基法也沒有規範三個月內提離職的期限,
: 現在有點困擾,想請在版上有經驗的版友能提供意見,謝謝!
(幫女友代po)
先在這裡謝謝我的家人、男友和親朋好友們,以及昨天給予意見的版友,
聽了從開工第一天以來的所有喪氣話後也還是鼓勵我/提供我很多意見,真的很謝謝你們。
文章內容可能有點長不好意思、但我希望可以幫助到更多版友/新鮮人,
在離職時可以更清楚的知道自己要如何做出不被凹的舉動。
以下內容都是我單方面的感覺、當然接受各方批評指教。
沒有黑公司的意思、但就是希望有意願進去的人『是真的要對服務很有熱誠』的人,
如果沒有的話請好好想想自己到底適不適合。
我任職的公司是貫O國際、詳細就請私訊一下了不好意思。
不過版上有兩篇文、雖然內容/訊息量不大、但也是可以依稀看得出來流動率非常之高。
在我任職的一個半月內就面試了三個日語銷售、而三個都是來一天就沒有下文了。
當初我應徵的是日語銷售、但其實所做的工作是接待客人、產品銷售、內外場所有服務、
就是主要是兼職所做的部分我們也全都要做,當初有談好、所以我是有心理準備的。
薪水呢?26K+業績獎金。
個人日語能力N1、也在日本待過一年,
雖然我認為還是沒有到非常精通但是日常的會話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甚至兼職過日語導遊帶日本客玩北海岸都還OK能負荷的等級。
當初會選這份工作是因為我認為這是一個增加日語實戰能力的好地方
但實際做了一陣子後發現說來說去就是那幾句日文、介紹的產品就是那些、
點餐收銀的部分就算和日本打工仔說得一模一樣也沒有什麼特別的成就感。
這是讓我覺得有點無力的一個點。
和員工磨合的部分不是很好、
我不是特別圓滑的人,在人際交往上也常常很難跨出那一步,
我也必須承認我是很雷的員工、我真的做得不是非常的好,
就算被其他同仁和上司釘我也覺得剛好程度的雷。
(雖然也有雷人雷到對方大罵我國罵+裝死,
但我也是覺得要這是要學習的、畢竟包錯給客人後被客訴和我被罵怎麼想都是後者好)
但是我想說工作就是這樣、需要磨練才能夠跨過,
可能我就是需要比一般人更長的時間也說不定,這個想法支撐著我好一陣子。
中間店長復職就抓著我心靈雞湯了一番。
(雖然有點過分的說我顏值不高、外加店裡其他同仁都是大正妹的話啦、
但就把它當成一個小小的過場吧)
後來爆點就發生了、在特別忙碌的時候我因為前置作業沒有做好,
導致其他人也被我拖下水讓整間店有點混亂,
然後我一個恍神就在店裡人最多的時候摔破店裡的熱水瓶。
碎片收一收也只能摸著鼻子繼續復工,但工作方面做得比平常更糟、更不知所措。
離下班打卡前40分鐘左右吧、
一整個水槽的髒碗盤、杯壺、餐具要求我在下班前做完(包含洗擦),
同時內場的所有工作都要做到。
重點是必須打準時下班的卡、超過的時間不算加班自己吸收。
這是我爆炸的第一個點。
我當下也是忍著吞進肚子裡,想說今天犯了這麼多錯誤、就算了。
結束後店長抓我出去講話前要求我把熱水壺的照片拍下來,
當時我說我不想幹了後,
他要我明天再想想在回覆他。(但後來想想這句話真的超屁的耶)
後來我問他說熱水壺的賠償,
他說『要一模一樣的、你明天放假去找、星期二你上班帶來。』
「請問哪裡有賣呢?」
『之前有員工在SOGO專櫃買balabala』
「我盡量找找看相似的。」
『不能相似、要一模一樣。』
讓我爆炸的第二個點。
毫無婉轉的餘地、就這樣讓員工兼採買。
我也很乖的隔天就打電話給經銷商和專櫃做詢問、結果就是台灣沒有庫存,但是掏寶有,
所以我就傳了訊息給店長。
http://i.imgur.com/cR9yj7t.png
詳細的對話內容如上,我覺得我已經非常和氣的、圓滑的、也很有心的在談賠償的事、
結果換來的是不斷說著『對我很失望』、『不想再多說的』、『你很不負責任』瘋狂END我、加上說都說不清的電話。
中間還說如果跑單了呢?難道是我要負責嗎?類似這樣的話,
我都一直好聲好氣地和他說就算我離職了我也還是會好好的賠償的要對方放心。
所以我還是請朋友下了單。對方也同意了。
然後就來到離職的部分,
我翻了當初簽的合約,關於我的內容是工作未滿三個月要五日前辦理業務交接。
所以後來就和對話記錄一樣的我詢問我有沒有要交接的業務、
換來的是讓我整個爆氣想走勞動局的回答XD
隔天一早就去市政府(北棟五樓)做諮詢、很理所當然得到的答案就是:
『未滿三個月不需要預先告知。』
心中整個大石頭都放下來了、
我爸也說這樣妳放心了嗎?可以好好睡覺吃飯了嗎?(已經一天沒有吃好睡好了)
雖然諮詢的人員也很了當的和我說、他們如果硬要提告是可以的
(在舉證上會需要立一些妨礙商業秘密之類的名目balabala的、還是有機會balabala的)
但是基本上我簽的合約並沒有優於勞基法所以還是以勞基法為準。
如果發薪日沒有把錢發下來、可以進入申訴的管道,
但如果就只是單單地不想幹了想走人的話
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千萬不要被唬到了。
志工和職員都和我說不舒服就趕快離開、不要傷了自己的身心,
一面倒的勸離、還說你不幹最大XDDDDDD
我也已經做好到時候真的有需要走法院的部分、我的訊息全部都有備份。
當初我也已經確認過無交接事項和人手不足是否真的需要我的協助、
對方也都是一副姿態很高的說『沒有』。
我知道職場離職應該要以和為貴、但是被踩到底線讓我相當的不滿。
如果當初對方態度可以再柔和一些、以我朋友對我『爛好人』的評價,
我還會幫對方想這樣人力吃緊沒問題嗎?之類的。
不過對方質疑了我、大肆地打著溫情牌這點讓我無法接受。
所以也請所有還在試用期就發現不對的人、
請想一想這份工作是不是真的對你有幫助?你真的很需要?又或是可以在這裡得到什麼?
如果都沒有就趕快硬起來離職吧、不要白白讓人欺負你菜逼八。
文長給END的人:
『未滿三個月不需告知、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作者: ella7198 (詩人)   2016-03-15 21:22:00
恭喜(拍手)
作者: asanoguaba   2016-03-15 21:23:00
謝謝w
作者: genkibb74142 (bluewed)   2016-03-15 23:53:00
看了這篇我也想依法行政一下了XD幫主管做白工還要聽他鬼扯
作者: smile813 (啊喲)   2016-03-16 00:43:00
其實真的很多人不知道啊…真的超級傻眼
作者: plus10086 (B家大少)   2016-03-16 10:28:00
恭喜,上禮拜也因為受不了在試用期離職了,看完文比較心安理得了XDD
作者: phoebe919   2016-03-17 14:43:00
那請問 過試用期後要離職需幾天前提出進行交接?
作者: tsukiyue0730 (sandy)   2016-03-17 23:32:00
樓上可以看勞基法第16條3個月以上未滿1年就10天1~3年20天3年以上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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